【继续沿用】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 2022 年 11 月 26 日区政府第21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2 年 12 月 20 日
黄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应急响应
3.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处置
5.1 搜救人员
5.2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 安置受灾群众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加强现场监测
5.6 防范次生灾害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开展社会动员
5.9 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
5.10 涉国(境)外事务管理5.11 灾害调查与评估
6 应急响应
6.1 一级或二级响应
6.2 三级响应
6.3 四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6.5 应急结束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基础设施保障
8.5 避难场所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应急
9.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9.3 区外地震应急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10.4 预案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山市地震应急预案》《黄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区外发生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 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实施地震应急。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地震灾害超出区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市、省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震指)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1.1 区震指组成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第一副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 区政府办副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人民武装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中心黄山分中心、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 区政府外事
办公室、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林业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武警中队、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黄山银监分局黄山办事处、黄山区供电公司、电信黄山区分公司、移动黄山区分公司、联通黄山区分公司、区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区委、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区震指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 区震指办公室
区震指下设办公室,承担区震指日常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震指办)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
2.1.3 区震指工作组
区震指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军队工作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生活物资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等 12 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区震指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2 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 区政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副总指挥进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风险评估、损失调查、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新闻舆情应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3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 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 5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 6.0 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 20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 5 人以上、2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 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4.0≤M<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 5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 3.5 级以上、4.0 级以下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区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国家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 区震指组织和实施抗震救灾工作,立即请求省市迅速给予支援。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区震指组织和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立即请求省市迅速给予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区震指组织和实施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救灾需要请求省市迅速给予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由区震指统一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市震指根据救灾需求,指导、支援抗震救灾工作。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区震指报区政府批准后启动。
地震发生在我区相邻地方,根据地震对我区造成的灾害情况,适时启动我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区应急局抓好省级测震台管理维护,加强宏观观测、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报告省、市地震局。
根据省地震会商意见,如我区或邻近地区可能发生地震,区、乡镇震指制订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根据预报区震指组织加强应急防范。
4.2 震情速报
当我区境内发生 2.5 级以上地震、毗邻地区发生 4.5 级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 区应急局将测定的地震速报参数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通报区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同时区应急局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相关信息。
4.3 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 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等信息,在 1 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区震指,区委、区政府、区震指 2 小时内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市震指。同时区应急局迅速组织区发改委、教育局、科技经信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人防办)、城管局、交运局、公路分中心、农水局、文旅体局、卫健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灾情立即报区委、区政府、区震指,并及时续报。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区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并报区委、区政府、区震指,通报区有关部门。区委、区政府、区震指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震指,通报市直有关单位。
5 应急处置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 区震指各工作组、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震指的统一部署,根据抢险救灾需要,按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协调本组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震指。在上级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按上级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或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5.1 搜救人员
区应急局组织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区人武部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及预备役人员等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区震指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2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区卫健委组织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情绪引导。
区卫健委、 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救护车、医疗器
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区域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灾区食品和药品质量安全管理。
区卫健委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饮用水监测消毒卫生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应急监测;做好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处置好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3 安置受灾群众
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交运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 区科经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粮油、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并要保障好学校、医院和养老院等机构的需要。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和残疾人员,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区民政局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区教育局指导灾区适时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
常教学秩序。
5.4 抢修基础设施
区交运局、区公路分中心、区住建局(人防办)、区城管局、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区住建局(人防办)、区文旅体局、区供电公司、 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自来水公司及区内燃气液化气站、汽(柴)油加油站等单位做好供电、供水、供气、供油、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处置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区应急局组织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配合省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视和震情形势研判。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范次生灾害
区农水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专业人员对水库山塘、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除险,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区科技经信局
组织排查消除矿山、尾矿库安全隐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区应急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供电公司、区内燃气公司、液化气站、汽(柴)油加油站、污水处理厂等有关单位加强油气生产储存设备、燃气设施管道、输配电线路、污水处理重点设施等受损情况排查,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区住建局(人防办)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敬老院、党政机关、宾馆酒店、商场、工厂、文体娱乐等公共和人员密集场所被损坏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并设置明显标识。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排查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区文旅体组织做好景区景点等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处置,防止引发次生灾害。
5.7 维护社会治安
区公安分局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水电油气和通讯及危险危爆物品生产经营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区司法局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 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区应急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区红十字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公示、使用反馈, 配合区应急局做好捐赠款物统筹发放使用。
必要时, 区震指组织非受灾的乡镇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场地,事后及时归还并予以补偿。
5.9 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区委网信办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
5.10 涉国(境) 外事务管理
区外办、区台办、区文旅体局负责妥善安置在我区的国(境)外旅游人员、工作考察交流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区外办、区台办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参与我区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 区红十字会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5.11 灾害调查与评估
区应急局牵头区住建局(人防办)、区交运局、区公路分中心、 区城管局、 区农水局、区科技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灾害调查等,并会同区住建、交运、财政等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
6 应急响应
6.1 一级或二级响应
6.1.1 应急响应启动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区震指迅速将震情报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委、区政府; 区震指根据初判指标向区政府提出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区政府指示,区震指立即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区宣传部门利用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6.1.2 乡镇先期处置
命令乡镇震指在第一时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发动当地干部群众立即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撤离危险区域、安置受灾群众,控制可疑的传染源;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迅速调查上报灾情;设立安置
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后,在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1.3 区级指挥协调
区震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立即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立即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立即将灾情和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市震指,按照省、市震指部署开展工作。
(3)派遣区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4)区卫健委迅速组织紧急医疗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伤员紧急救治; 区卫健委负责做好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并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饮用水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5)命令受灾的乡镇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治、设立临时安置点、加强治安管理和次生灾害防范。
(6)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交运局、商务局、科经信息化局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和下发,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粮油、饮用水、衣被、折叠床、帐篷等基本生活需求;安排区住建局(人防办)做好房
屋等建(构)筑物安全排查;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公安、消防、供电做好秩序维护和设施保障,接收灾民紧急安置;组织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动员和接收区内外志愿者参与救灾。
(7)由区发改委牵头区交运局、公路中心、住建局(人防办)、城管局、农水局、文旅体局、科技经信局、供电公司、 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供电、通讯、供水、水利、市政、广播电视、燃气储存和输送管道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8)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建局(人防办)、农水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运局、公路中心、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文旅体局、科技经信局、供电公司、燃气公司、液化气站、加油站、污水处理厂等单位,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次生灾害,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9)由区应急局加强震情监测;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 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灾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处置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救灾需要做好灾区应急测绘,获取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10) 区公安分局加强治安管理,依法采取紧急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对重点目标和场所的保护,实行交通管制,设置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车辆通行。区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11) 区外办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境外人员,按程序安排国外救援队前来救援; 区红十字会、区外办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
(12)命令各受灾乡镇及时上报灾情; 区应急局组织区住建局(人防办)、城管局、农水局、交运局、公路中心、科经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做好灾情调查核实评估。
(13)宣传部门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使社会了解震情、灾情以及应急救援动态; 区委网信办关注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4)及时向省、市震指报告震情、灾情、抗震救灾工作进展以及救灾需求;认真落实省、市震指部署的工作。
(15)其他重要事项。
6.2 三级响应
6.2.1 应急响应启动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 区震指迅速将震情报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委、区政府; 区震指根据初判指标向区政府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区政府指示, 区震指立即启
动三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区宣传部门利用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6.2.2 乡镇先期处置
命令乡镇震指在第一时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发动当地干部群众立即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撤离危险区域、安置受灾群众,控制可疑的传染源;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迅速调查上报灾情;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后,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2.3 区级指挥协调
区震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立即了解掌握灾情,命令受灾乡镇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掌握人员伤亡和救治情况,查明救灾需求。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立即将灾情和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震指,按照市震指部署开展工作。
(3)派遣区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搜救被困人员; 区卫健委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伤员紧急救治,并做好卫生防疫、饮用水监测等工作。
(4)由区应急局做好震情跟踪监测研判;区气象局加强气
象监测预报; 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灾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处置工作。
(5)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交运局、商务局、科经信息化局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筹集、接收、调运和发放,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粮油、饮用水、衣被、折叠床、帐篷等基本生活需求;安排区住建局(人防办)做好灾区房屋等建(构)筑物安全排查;视情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公安、消防、供电做好秩序维护和设施保障,接收灾民紧急安置;组织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动员和接收区内外志愿者参与救灾。
(6)由区发改委牵头区交运局、公路中心、住建局(人防办)、城管局、农水局、文旅体局、供电公司、 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供水、水利、市政、供电、广播电视、燃气储存和输送管道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区科技经信局牵头区内电信企业抢修通讯设施,必要时架设临时基站,保障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7)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建局(人防办)、农水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运局、公路分中心、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文旅体局、科技经信局、供电公司、燃气公司、液化气站、加油站、污水处理厂等防范处置次生灾害,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
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8)区公安分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视情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区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9) 区外办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境外人员;区红十字会、区外办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
(10)命令各受灾乡镇及时上报灾情; 区应急局组织住建局(人防办)、农水局、交运局、公路中心、科经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做好灾情调查核实评估。
(11)组织宣传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使社会了解震情、灾情以及应急救援动态; 区委网信办关注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2)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报告震情、灾情、抗震救灾工作进展以及救灾需求。认真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工作。
(13)组织非受灾乡镇对灾区进行支援,必要时开展群众生活安置、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对口支援。
6.3 四级响应
6.3.1 应急响应启动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震指迅速将震情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区震指根据初判指标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区政府指示,区震指立即启动四级应急
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区宣传部门利用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6.3.2 乡镇先期处置
命令乡镇震指在第一时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发动当地干部群众立即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撤离危险区域、安置受灾群众,控制可疑的传染源;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迅速调查上报灾情;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后,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3.3 区级指挥协调
区震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立即了解掌握灾情,命令受灾乡镇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掌握人员伤亡和救治情况,查明救灾需求。视情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根据灾情和救灾需要,视情派遣区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搜救被困人员; 区卫健委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伤员紧急救治、组织做好卫生防疫、饮用水监测等工作。
(3)由区应急局做好震情跟踪监测研判;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 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灾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处置工作。
(4)命令受灾的乡镇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组织开展医疗救护、设立临时安置点、加强治安管理和次生灾害防范。
(5) 由区应急局牵头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交运局、商务局、科经信息化局等部门视情做好救灾物资筹集、接收、调运和发放,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粮油、饮用水、衣被、折叠床、帐篷等基本生活需求;安排区住建局(人防办)做好房屋等建(构)筑物安全排查;根据救灾需要视情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公安、住建、卫健、消防、供电做好秩序维护和设施保障,接收灾民紧急安置;组织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动员和接收区内外志愿者参与救灾。
(6)由区发改委牵头区交运局、公路中心、住建局(人防办)、城管局、农水局、文旅体局、供电公司、 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供水、水利、市政、供电、广播电视、燃气储存和输送管道等基础设施, 区科经信息化局牵头区内电信企业抢修通讯设施,必要时架设临时基站,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7)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建局(人防办)、农水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运局、公路中心、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文旅体局、科技经信局、供电公司、燃气公司、液化气站、加油站、污水处理厂防范处置次生灾害,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
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8)区公安分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视情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区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9)区外办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境外人员。
(10)命令各受灾乡镇及时上报灾情; 区应急局组织住建局(人防办)、农水局、交运局、公路中心、科经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做好灾情调查核实评估。
(11) 区震指统一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做好宣传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 区委网信办关注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2)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报告震情、灾情、抗震救灾工作进展以及救灾需求。
(13)组织非受灾乡镇对灾区进行支援,必要时开展群众生活安置、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对口支援。
6.4 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 区震指要按规定时限向社会发布信息。 30 分钟内发布震情,4 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未启动应急响应的地震震情信息由区应急局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6.5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 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 区震指和区震指有关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 向市震指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我区灾后恢复重建,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委、区交运局、区公路分中心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各类抗震救
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乡镇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企业、社会组织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基层和群众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局会同 自然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区应急、住建、交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地震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实现各类数据和信息共享,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应急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技经信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交运局、公路中心、住建局(人防办)、文旅体局、供电、通讯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给。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各乡镇和区直有关单位与生产经营企业、商超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和供给。
区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并积极争取省市级财政大力支持。
8.4 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 电信部门确保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区应急和人防部门利用卫星电话提供紧急通讯。
区文旅体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公路、水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5 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局、住建局(人防办)、卫健委、供电、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场、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 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
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消防、医疗、交通、通信等设备设施,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宣传、教育、应急、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区教育局、应急局等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不断加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区应急局、红十字会、团区委等部门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各乡镇、区直单位、学校、医院、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应急
我区发生 3.5 级以下有感地震后,区政府立即派出由区应急
局、住建局(人防办)、交运局、公路中心、卫健委、农水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旅体局、生态环境分局、教育局、科经信息化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上级报告震情、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视情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参与做好应对工作,组织专家进行紧急会商,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当灾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发生人员伤亡时, 区震指成员单位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和区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做好被困人员救援、受伤人员紧急救治、房屋抗震性能隐患排查与修复加固、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
9.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 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9.3 区外地震应急
当我区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并对我区造成人员伤亡或建(构)筑物破坏时, 区应急局根据震情、灾情和对我区的影响程度,向区震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当市外或我市其他区县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或灾区政府的请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对地震灾区的支援工作。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区震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区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区内交通运输、水利、供水、电力、燃气、液化气、加油站、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敬老院、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 年 10 月 25 日印发的《黄山区地震应急预案》(黄政办秘〔2016〕24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 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情,指导、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
2.区委网信办:组织主流网络媒体开展正面宣传,营造清朗的抗震救灾网上空间;开展抗震救灾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区台办:负责协调处理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涉台事务,协调救助受灾台胞、台资企业,协调安排台湾救援队伍、捐赠物资及资金等,发布涉台信息,管理台湾媒体采访。
4.区发改委: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负责粮食等救灾物资调出。指导供电企业抢修毁坏的电力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5.区教育局:负责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配合住建部门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区科技经信局:组织区内企业生产抗震救灾物资,组织通
讯企业抢修毁坏的设施,排查消除矿山、尾矿库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
7.区公安分局: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负责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组织做好看守所的应急响应和抗震救灾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做好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和善后工作、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9.区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10.区财政局: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和接受捐赠资金,并会同区应急局等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下达;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1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承担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对灾区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开展隐患排查和评估,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
12.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灾区环境、地震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进行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
13.区住建局(人防办):组织对灾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质量安全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结构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
础设施等进行抢险,恢复基础设施功能。负责组织燃气企业、污水处理企业修复损坏的管线等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负责将人防工程设施开通作为应急避难城所,协助做好管理;协同开展应急通讯保障。
14.区城管局:组织对相关市政设施进行抢险和修复,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15.区交运局:收集所管养的道路、桥梁、隧道、铁路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损毁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区公安分局,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做好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16.区公路分中心:收集所管养的道路、桥梁、隧道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所管养的被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
17.区农水局:负责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排查、评估、水利工程灾后恢复重建。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8.区商务局:组织采购生活必需品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
进行生产自救。参与对加油站安全隐患排查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19.区文旅体局: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参与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组织景区景点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处置,防止引发次生灾害。协助区应急局征用公共文体场馆临时安置受灾群众。负责抢修损坏的广播设施。
20.区卫健委:负责地震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并做好伤员转移治疗工作;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开展应急接种、心理干预、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收集报送灾区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受损等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21.区应急局:负责快速了解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派出或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指导加油站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及时统计、上报灾情,计划调配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配
合省地震局加密地震现场监测和会商研判,及时向区震指报告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参与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新闻发布;根据区震指部署,承办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日常工作,指导乡镇和基层单位开展相关防震减灾工作。
22.区外办: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港澳事务,协调安排到我区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
23.区国资委: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参与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2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灾区食品安全、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做好灾区生产生活物资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排查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
25.区林业局:协助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核实;配合拟定生态恢复方案。
26.团区委:负责协调和开展青年志愿者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27.区红十字会:根据区震指指令,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伤员急救,负责社会各界的物资、资金捐赠接收、管理,协助区应急局对捐赠款物统筹发放,处理对口国际社会组织援助事宜。
28.区人武部:会同区应急局协调现役部队,负责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对接部队支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9.区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震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组织武警
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0.区气象局: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3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安排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参与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32.区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33.电信黄山区分公司、移动黄山区分公司、联通黄山区分公司:组织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地震应急通信演练等工作。
34.区自来水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供水管网设施,保障生产生活用水供应。
35.黄山银监分局黄山办事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及时赔偿保险金。
附件 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区震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一)工作组组成: 由区应急局牵头, 区震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重点任务:
1.区应急局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上报灾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接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抢险救援工作,统筹抓好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有关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2.区应急局承办区震指会议材料;
3.区应急局协调做好有关领导同志或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赴现场安排、出行、安全等工作,建立前方指挥机构;
4.区应急局负责灾情信息的汇总、分析研判和灾害应对处置情况报送工作,组织协调专家组工作;
5.区应急局、区科技经信局负责协调建立指挥机构、救援力
量所需的通信网络。
二、军队工作组
(一)工作组组成: 由区人武部牵头, 区武警中队、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安排任务部队开展救灾行动。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负责军地工作衔接。根据需要派出联络员参加其他工作组,配合制订方案计划,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三)重点任务:
1.研提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建议;
2.协调安排航空航天侦察和部队现地勘察,协助判明灾损情况;
3.会同抢险救援组制订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协调办理军队抢险救援力量兵力调动;
4.协调建立军地应急指挥通信;
5.协调安排军队运力投送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开放军用机场使用,做好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6.协调安排军队卫勤力量参与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任务,调集救灾物资和设施设备,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安置;
7.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管控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重要目标安全;
8.协调组织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三、抢险救援组
(一)工作组组成: 由区应急局牵头, 区交运局、公路分中心、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三)重点任务:
1.区应急局商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
2.区应急局会同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商受灾乡镇震指制订现场抢险救援方案;
3.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红十字会分别指挥各自救援队伍,按照区震指统一部署安排,搜救被困群众,及时组织疏散危险区群众,做好排查与清理灾区现场工作;
4.区应急局负责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团区委、区红十字会进行协助;
5.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区交运局、公安部门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交通、后勤等保障;
6.区交运局、区人武部负责救援力量、物资和装备运送工作。
四、通信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 由区科技经信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供电公司、区电信、移动、联通通信企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根据区震指部署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三)重点任务:
1.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优先保障区委、区政府以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重要通信畅通;
2.区科技经信局组织区电信、移动、联通相关通信企业,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为地震灾区提供公众通信服务,保障全区公众通信网平稳运行;及时向区和乡镇震指挥通报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情况;
3.区应急局、区住建局(人防办)提供卫星电话通信;
4.区供电公司负责提供通讯设施供电保障;
5.区电信等通信企业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五、交通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 由区交运局牵头, 区公路分中心、区
公安分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城管局、区应急局、区人武部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力量、通信抢修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做好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等。
(三)重点任务:
1.区交运局、区公路分中心、区住建局(人防办)、区城管局负责抢修维护道路、水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
2.区交运局、区应急局、区人武部负责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3.区公安分局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恢复灾区道路交通秩序,配合区交运局、区公路分中心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六、医疗救治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交运局、区农水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人武部、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治疗;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
防控。
(三)重点任务:
1.区卫健委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2.区卫健委、区交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负责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筹集投送、伤员患者转移治疗;
3.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水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红十字会负责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和灾区环境消杀工作。
七、监测评估组
(一)工作组组成: 由区应急局牵头, 区科技经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交运局、区公路分中心、区农水局、区气象局、黄山银监分局黄山办事处、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灾区民房、公共和工矿商贸建筑设施进行安全排查处置;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
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关键设施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三)重点任务:
1.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及危化品泄漏、矿山等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灾害,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区科技经信局负责矿山、尾矿库隐患排查处置;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震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区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与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3.区住建局(人防办)负责对灾区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处置,重要建筑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区市场监管局做好全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区文旅体局做好景区景点等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4.区交运局、区公路中心负责对灾区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处置,重大关键交通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5.区农水局负责开展震区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做好河堤、水库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做好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险情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方案技术支撑;
6.区商务局、区应急局负责加油站等安全隐患排查处置,采
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区住建局做好液化气站、燃气管道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7.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加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负责因地震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的应急处置,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8.区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对灾区供电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修复损坏供电线路设施;
9.区气象局负责实时震区气象监测及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和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10.区应急局负责做好地震加密监测、震情监视跟踪工作;
11.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农水局、区交运局、区公路中心、区住建局(人防办)、区科经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负责开展灾情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12.黄山银监分局黄山办事处、区财政局组织保险企业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以及应急救援企业的应急补偿。
八、生活物资组
(一)工作组组成: 由区应急局、区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牵头, 区教育局、区科技经信局、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交运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黄山银监分局黄山办事处、区文旅体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供电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油、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三)重点任务:
1、区应急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公安分局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与管理; 区应急局、区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区商务局、区交运局负责组织调集、运送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做好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生活物资保障; 区科经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区内有关企业生产抗震救灾物资保障供应;
2.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团区委和灾区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组织动员志愿者为救灾救助提供应急志愿服务;
3.区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区农水局、区科技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需要;
4.区应急局、区红十字会负责做好社会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5.区农水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商务局、区国资委、区文旅体局指导做好供水、供气、供油、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抢修保通;
6.区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因灾受损的电网设施,保障受灾地区电力网络安全运行;
7.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九、社会治安组
(一)工作组组成: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 区委网信办、区卫健委、区司法局、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治安、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重点任务:
1.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负责灾区加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严密社会面巡逻防控,维护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2.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灾民安置点、物资储发点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金融网点、供水供电供气供油、危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3.区公安分局、区委网信办依法查处打击趁灾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
4.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做好涉稳风险监测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新闻宣传组
(一)工作组组成: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 区委网信办、区台办、区外办、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区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三)重点任务:
1.区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2.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负责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3.区委宣传部、区台办、区外办负责做好新闻媒体服务管理,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4.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负责做好有关领导同志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
十一、恢复重建组
(一)工作组组成: 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牵头, 区教育局、区科技经信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交运局、区公路分中心、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国资委、黄山银监分局黄山办事处、区人武部、区林业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三)重点任务:
1.区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交运局、区农水局等行业部门、黄山银监分局黄山办事处等负责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支持; 区红十字会负责动员募集社会资金和物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区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的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制订学校恢复重建方案;
4.区住建局(人防办)负责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抗震性能鉴定,指导做好城乡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修缮)工作;
5.区农水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城管局、区交运局、区公路中心、区国资委、区文旅体局、区商务局、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供电公司、区自来水公司等负责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水利、供电、供水、供油、供气、燃气设施管道、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毁损情况进行核实,制订重建方案;
6.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科技经信局等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区农水局负责对受灾的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7.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订地震次生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程治理方案,拟定灾后恢复重建国土空间规划;
8.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水局、区林业局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制订生态恢复方案;
9.区文旅体局负责对灾区文物古迹、博物馆等文体场馆受损情况进行核实,对旅游景区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有关受灾单位制订科学重建方案;
10.区应急局负责提供地震动参数区划资料,为恢复重建选址和工程抗震设防提供技术资料;
11.团区委负责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及所联系的青年社团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志愿服务。
十二、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一)工作组组成: 由区应急局、区台办、区外办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接受国(境)外捐赠救灾物资,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三)重点任务:
1.区外办、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国外救援队伍进入我区开展救援;
2.区台办、区外办、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3.区商务局会同区应急局和区外办对接联合国人道主义呼吁和响应计划有关工作。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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