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黄山周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园林局、规划土地处,黄山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黄政秘[2007]68号)精神,为保障黄山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视觉景观与周边环境协调,完善黄山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促进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环黄山周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控范围
(一)管控范围1区:黄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约32.5平方公里区域(具体以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附图一);
(二)管控范围2区:黄山风景名胜区缓冲区范围面积约490平方公里区域(具体以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附图二)。
二、管控对象
管控范围内的新建和改建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
三、管控要求
为切实保护区域景观风貌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确保新建和改建项目与周边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谐统一,维护区域整体景观品质,管控范围内应严格遵循以下管控要求:
(一)管控范围1区原则上新建和改建项目建筑高度应不超过3层(10米)。管控范围2区原则上新建和改建项目建筑高度控制在4层以内或根据项目审批用途进行管控(管控高度参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层高计算方式执行,详见相关说明)。管控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二)管控范围内对黄山风景区东、南、西、北四门,及周边影响重要景观视廊、景区景观界面、重要景观节点的区域,须实行最严格的管控。原则上在维持现状规模的基础上整治环境、减量控制,不允许突破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关管控要求。
四、管控措施
(一)管控范围1区
1.位于镇、村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以内的新建和改建项目,在符合上述管控要求的条件下,由黄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黄山区林业局和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划土地处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查报批程序。确需突破管控要求第一条规定的,应组织开展景观风貌影响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由黄山区人民政府会同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形成明确意见,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查报批程序。
2.位于镇、村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以外的新建和改建项目,由黄山区人民政府和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联合审查项目建设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报批程序。
(二)管控范围2区
1.在编制相关规划阶段,应当将该规划范围对黄山风景区的景观风貌影响作为规划分析专项内容纳入规划编制。
2.建设项目符合上述管控要求的,由黄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黄山区林业局和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划土地处严格落实相关审查报批程序。
3.新建和改建项目建筑高度确需突破管控要求第一条规定的,应组织开展景观风貌影响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由黄山区人民政府会同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形成明确意见,该意见作为相关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的管控依据,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查报批程序。
五、监督管理
环黄山周边区域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实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增加建筑高度、突破建设规模。强化项目建设监管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黄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黄山区林业部门和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划土地处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同指导,并定期开展联合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黄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划土地处负责解释,待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并完成报批后,按照新一轮总体规划要求执行。
2025年10月17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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