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黄政办〔2026〕1号)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调整黄山区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黄山区城区东至甘棠镇五里塔、330国道北侧150米范围内、仙源镇越山村中心村,南至耿城镇沟村中心村、城澜村,西至甘棠镇庄里中心村,北至黄山区自来水公司一水厂(详见附图)。 (九)汤口镇域解放桥至黄山南大门牌楼公路及两侧区域;寨西桥至解放桥、汤口大桥至汤口东岭公路路面。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范围,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下列地点为限制燃放区域: 汤口镇寨西桥至解放桥公路两侧人行道区域、汤口大桥至汤口东岭公路两侧人行道区域。 限制燃放区域内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初七及正月十五当日)除外。
三、高考、中考前一日起至考试结束,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燃放。
五、倡导单位和个人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0559—8509858、110。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31日发布的《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黄政〔2020〕6号)同时废止。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3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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