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安徽省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组织培训学习,加大宣传力度,严格贯彻落实。
安徽省公安厅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
总 则
一、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三、本裁量基准所称“多次”指三次以上,“多个”指三个以上,“多人”指三人以上;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六、本裁量基准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由安徽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分 则
一、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三)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四)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五)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受行政处罚的;
(六)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实施诈骗的;
(七)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程序软件等技术手段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或者干扰群众正常通信的;
(八)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九)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十)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交通、住宿、费用结算、招募人员等方面支持和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多人提供帮助或者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三)曾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受过行政处罚,又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四)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
(五)二年内多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未受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裁量基准】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上述设备、软件之一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曾因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上述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多次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二年内多次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未受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裁量基准】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出售、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二)曾因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因出售、提供公民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又出售、提供公民信息的;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二年内多次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未受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裁量基准】
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贸易对冲、贵金属买卖等方式,或者使用本人或他人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方式洗钱,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曾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上述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二年内多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未受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裁量基准】
通过邮寄、散发实物、传单、卡片及网络账号群组等方式进行引流,提供域名解析、跳转、网络协议地址跳转、网址链接转换等行为,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被支持或帮助的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二)曾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帮助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上述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二年内多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帮助未受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裁量基准】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曾因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上述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的;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二年内多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未受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裁量基准】
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曾因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上述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
(三)二年内多次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未受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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