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文学艺术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202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文学艺术精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1月14日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
黄山区文学艺术精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我区文艺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育新人,以文艺的力量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指导意见》《黄山市文学艺术精品奖励办法》(黄政办〔2024〕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奖励我区组织创作生产,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市级以上获奖、入展的文艺作品。
第三条 奖励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结果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设立区文艺精品奖励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主任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区文联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人才工作局、区财政局、区文旅体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文联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联。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国家级文艺奖项
(一)《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所保留的 19项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和4项节庆文艺评奖。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包括: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戏剧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全国性节庆文艺奖项包括: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中国国际马戏节。
(二)全国性文艺评奖还包括:“啄木鸟杯”中国文艺评论年度推优、冰心散文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广播剧类、广播文艺类)、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上海白玉兰戏剧表演艺术奖;入选国家重大主题文学(文艺)创作工程、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中国文联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项目的作品;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主办的非常设性文艺奖项。
(三)入选全国美术作品展(届展)、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届展)、全国摄影艺术展(届展)、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届展)、全国版画作品展(届展)、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届展)、全国架上连环画展(届展)、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届展)的作品,视同获全国性文艺奖项。
第六条 省级文艺奖项
(一)常设全省性文艺奖项: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安徽省政府社会科学奖、安徽省群星奖、安徽音乐奖、艺术节奖、杜鹃花奖、安徽广播电视文艺奖、安徽省小戏小品展演、安徽省曲艺展演、华东六省一市戏剧小品大赛、安徽文艺评论推优、新安文学艺术奖。
(二)入选安徽省书法大展(届展)、安徽省美术大展(届展)、安徽省摄影艺术展(届展)的作品,视同获全省性文艺奖项。
第七条 其他奖励项目
(一)在《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等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发表,或被《长篇小说选刊》《小说选刊》等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载的长篇小说。
(二)在《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等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小说选刊》等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载的长篇报告文学、中篇小说、剧本。
(三)在《人民文学》《收获》《十月》《当代》《中国作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文学评论》《文艺理论研究》《中国现代文学丛刊》《中国当代文学研究》等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小说选刊》《诗刊》《散文》等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载的中篇报告文学、短篇小说、诗歌、散文、文艺理论、文艺评论(文艺理论和文艺评论在5000字以上)。
(四)在19项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和4项节庆文艺评奖中入围决赛或获得提名奖的文艺作品。
(五)入选由中美协、中书协、中摄协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美术、书法、摄影展览并计算入会积分的作品。
(六)在省级刊物《安徽文学》《清明》《诗歌月刊》等发表的原创作品(同一刊物发表作品只报送一次)。
(七)在正规出版社出版(拥有国际标准书号)的文学作品书籍(10000字以上)等。
(八)入选由安徽省美协、书协、摄协主办的其他全省性美术、书法、摄影展览并计算入会积分的作品以及在黄山市美协、书协、摄协主办的其他全市性美术、书法、摄影展览(大赛)获奖的作品(届展)。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金额按照《黄山区文学艺术精品奖励标准》(附后)执行,奖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奖金总额如超过10万元,全部获奖项目统一按比例折算奖金。折算公式为:实际奖励金额 =标准金额×(10万元÷获奖总金额)
第九条 同一作品在申报时间范围内获多个全国性、全省性文艺奖项的,按最高额度奖励,不重复累计奖金。同一作品跨奖励年度再获全国性、全省性文艺奖项的,按最高额度补足奖励。
第十条 奖励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奖励资金从黄山区三产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每次申报的具体事项,以当年组委会办公室印发的通知为准,该通知可根据当年度国家、省文艺评奖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有关奖项进行适当调整。奖励程序分为申报、初审、复核、审定、公示、批准六个步骤。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品,须按组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文件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报组委会办公室。
(二)初审。由区文联秘书处负责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
(三)复核。由组委会办公室对登记造册作品进行复核,形成复核名单。
(四)审定。召开组委会会议,审定最终奖励作品及奖励金额。
(五)公示。由组委会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官方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监督单位为区纪委监委驻区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六)批准。组委会根据公示结果批准办公室组织实施奖励。
第五章 申报主体条件及相关权益
第十二条 除奖励申报文件明确的基本条件外,由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者(申报作品)主体条件进行核实:
(一)申报者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政治上无不良表现;五年内不存在剽窃、侵夺他人创作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情形;申报作品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
(二)申报主体为单位组织的,单位组织必须为黄山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本人工作单位必须为黄山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或者本人拥有黄山区户籍且经常居住地为黄山区。
(三)凡参与申报的作品是由多家单位(个人)合作创作的,黄山区单位(个人)须作为主要出品方,且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需要提供相应法律文本、正式奖励文件等材料为准)。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激励主创人员。以个人名义获得奖励的作品,奖励资金全部给予个人。以单位集体名义获得奖励的作品,主创团队在奖励资金分配中一般不超过80%,其余资金分配团队其他成员。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个人)应认真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和获奖证书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个人)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相应款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黄山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附件:黄山区文学艺术精品奖励标准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文学艺术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文学艺术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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