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005/202408-00041 信息分类: 社会团体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8-0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军队人员能否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发布时间:2024-08-07 15:36 信息来源:黄山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社会团体负责人指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各种称谓的负责人。军队人员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发起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军队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顾问、名誉负责人职务,按照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专业技术人员兼任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院士、首席专家、科技领军人才、学科拔尖人才等因工作特别需要的,兼任数量不超过3个。(二)非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兼任数量不超过1个。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拟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应当在离退休2年之后申请,兼任数量不超过1个,同一社会团体的兼任时间不超过1届。其中,在职时兼任、离退休后继续兼任至当届任期满的不计为1届任期,离退休后届中兼任至当届任期满的计为1届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