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区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山区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山区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铁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黄山区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黄山区财政局 黄山区审计局 黄山区高铁办
2020年2月20日
────────────────────────────────
黄山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印发
────────────────────────────────
(共印20份)
黄山区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铁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发改委皖发改基础〔2010〕1408号文件)、《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建设〔2014〕298号文件)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区及铁路项目公司筹集、省铁路办统筹支付、专项用于铁路及相关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征地拆迁资金主要用于:永久性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其他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企业搬迁等个案补偿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环境敏感区域内相关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等国家或省规定的有关规费;征地拆迁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等。
第四条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区高铁办负责全区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计局负责全区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资金支付使用管理;乡镇财政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的审核把关。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按照池黄铁路黄山区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资金拨付依据:
(一)征地拆迁进度(预拨资金参考依据之一);
(二)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申请;
(三)乡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验工计价表;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迁单位(户)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五)有关税费政策和文件规定。
区高铁办对各乡镇征地拆迁验工计价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待市铁路办核准下拨资金后,经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审批后,区高铁办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及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
第七条 资金使用申请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征地拆迁进度,向区高铁办提出拨付征地拆迁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征地与拆迁总量、所需资金总额,已完成征地与拆迁数量、所需资金数额,区高铁办已拨付资金数额,本次申请资金数额与用途,并附验工计价资料。
第八条 征地拆迁个案补偿费、边角地补偿费,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计算统计后,上报区高铁办确认审核后,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完善补偿款项发放程序。依据征地协议和拆迁合同,乡镇按行政村(组)、村民小组、村民分别造册后委托银行打卡发放,做到协议或合同、发放表、银行发放回执三统一。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杜绝多补、少补、欠补、漏补、无合同协议补偿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区高铁办按征地拆迁费用的1%提取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拨付给乡镇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并办理结算后,有结余资金(含工作经费)的,区高铁办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区高铁办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征地拆迁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相应资质的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置“池黄高铁征地拆迁资金”会计账套,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一)按建设项目分项目核算。
(二)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总帐”、“收支明细账”、“往来明细账”、“项目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支出总账科目设置“专款支出”和“管理费支出”科目;其中“专款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统一设置如下:
1.土地补偿支出(含征用的土地补偿支出和处理土地补偿中遗留问题的支出);
2.安置补助支出;
3.青苗补偿支出;
4.地面附着物补偿支出;
5.建、构筑物征拆补偿支出;
6.其它支出(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其它支出)。
“管理费支出”列支征地拆迁机构和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经费支出。比照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中的相关科目设置和管理。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资金的银行利息收入,全额用作本级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办公经费、业务接待、聘用人员工资社保、加班劳务、差旅交通、设备工具、培训宣传、评估审计、工程验收、表彰奖励等支出。区高铁办与区外单位接洽铁路建设相关事宜发生的业务接待活动,比照区对外招商接待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对直接承担铁路征迁任务的一线工作人员的工作奖惩比照《黄山区2019年度重点项目征迁工作奖惩办法》(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定)制定具体方案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高铁办建立征地拆迁资金拨付使用监管责任制,采取抽查、重点检查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节约筹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禁止对外投资、拆借、捐赠、赞助。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有关方面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或停止拨付征地拆迁资金,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
(一)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质的专(兼)职财会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
(三)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四)未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资金,造成较大数量资金长时间滞留的;
(五)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不公开、执行不到位的;
(六)审计部门审计意见未整改落实的。
第二十条 区高铁办、乡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高铁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