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5256/202406-0000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6-0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粮〔2024〕6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2024年全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黄山区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4-06-05 15:29 信息来源:黄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次数:


 

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黄山市分行《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粮仓20249)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2024年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中全会、中央、省和市委经济、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把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作为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的有力手段,抓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开展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的强力抓手,精心谋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序推进。要全面落实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意见要求,统筹定期巡查等日常检查工作,综合运用移库清查、视频抽查、交叉检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高库存检查穿透性、精准性和监管效能。要坚持边查边改边治,压紧压实承储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涉粮企业提升内控治理水平,不断健全长效治理机制。要依法严厉打击涉粮违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依法治粮高压态势,坚决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承储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区临时储备粮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企业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

(二)检查内容

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查清查实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超损耗、盗卖、虚报损耗等问题线索,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实物检查方法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进行]。

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是否存在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质量检查具体方法见附件2)。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23年度地方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未验收即划转政府储备粮油等违规违法行为。

4.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油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油重量、虚构交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凭证造假或信息不全、检斤设备不准确等问题。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油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油、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油等问题。同时,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等相关要求,全面检查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5.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检查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按规定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统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等。

6.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涉粮专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发现问题整改情况、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逐条开展问题整改处置,是否有遗漏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拒绝整改处置现象;对已整改问题相关制度措施是否及时补充完善并执行落实到位,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整改完成问题是否积极整改并实施台账管理,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时限和措施完成整改;对违规违法行为,是否严肃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是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7.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建设和应用情况,是否符合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要求,是否应用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开展业务和管理工作,数据上传是否全面、及时、准确,视频监控是否在线互联,是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化系统日常管理等。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2024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分检查准备、企业自查和级检查、市级抽查、省内交叉重点检查和省内督导检查、国家督导抽查、问题整改、汇总上报等7个阶段,压茬序时推进。

(一)准备阶段(4月30日前)

1.健全协调机制。建立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农发行黄山支行参与的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动向纪委监委派驻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报告工作情况。

2.维护企业信息。粮食和物资储备通过全国粮油库存检查系统完成辖区内粮油承储企业信息的创建和维护,并将企业账号分发至有关企业(库点)。

3.开展分解登统。3月31日24时为企业统计结报日,按照粮(油)权属进行分解登统。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和承储政策性粮(油)的地方企业商品粮(油)统计库存,由统计报账单位利用互联网库存检查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所属粮食和储备部门逐级审核。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安徽局核对登统数据,完成分解登统任务。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将对分解登统进行核查,对工作不认真、数据不准确、信息不全面的单位予以通报。

4.检查分工。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会同农发行黄山支行对地方粮食企业纳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开展区级检查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5.软件使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通过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应用软件开展分解登统、检查数据录入、结果汇总等操作。

(二)企业自查和级检查阶段(5月10日前)

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要依据粮油库存检查内容和方法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结合定期巡查工作,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级检查,对企业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督促企业建立整改台账,即查即改、限期整改。同时督促企业做好各项检查准备工作,更新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各类账簿,备齐文件资料、人员和器具。对受托代储的库点,统计报账单位要履行配合检查义务,提前送达各类账簿凭证、文件资料等,确保省级交叉重点检查顺利进行企业自查报告于5月12日前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市级抽查阶段(5月20日前)

市粮食和储备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对企业自查和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统一检查尺度,加大督导、核查力度,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限时整改。

(四)省内交叉重点检查阶段(6月30日前)

1.下达交叉重点检查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粮食性质、布局、储存年限、上年度未进行库存检查等因素,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检查库点,下达省内交叉重点检查任务。对信用评价等级低、既往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发现问题屡查屡犯等情况的库点要重点检查。对信息化监管平台未正常使用或数据不准确的库点,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政策性粮油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相应性质库存总量的30%。

2.组建检查组。根据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方案,以市为单位组建交叉检查组,由处级干部担任组长检查人员从区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质检机构、农发行、中储粮铜陵直属库抽调,包括实物(粮、油)4人、质量2人、统计1人、财务1人、信贷1人和软件1人等方面专家组成,同时每个检查组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各区县必须积极配合市局抽调人员参加省内交叉重点检查。

区局做好接受检查的协调配合工作,做好筹划检查行程路线、提供既往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协调被查企业、整理检查反馈结果、开展问题整改和案件查办等事项,避免后续工作脱节。

3.开展现场检查省级检查组首先要听取被查企业自查情况汇报,了解企业库存及数量质量变化情况,查阅相关账务资料和管理资料,全面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和自查开展情况,为现场检查奠定基础。要告知企业检查事项和要求,主动接受监督。

对检查的库点,要严格按照库存检查方法,逐仓逐货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强关联检查、区域协查,深挖深层次问题。对实物检查发现超过允许差率范围的,要查清查实差率原因、问题根源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线索,必要时坚决采取移库清查的方法,彻底核实库存粮油准确数量。对因熏蒸等原因无法入库检查的,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管理权限要求承储企业签订粮食安全承诺书,待条件允许后,立即组织重点检查。要逐一填写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4.录入检查结果。各检查组及时将现场检查结果录入软件系统,对存在的账实、账账差数,要认真复核后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准确描述违规违法行为涉及的单位、时间、仓房货位、粮食数量、问题经过、问题成因、当前状态,违反的法规制度条款要清晰准确,并据实提出相应整改或处罚意见、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检查发现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和使用等问题,要依据国家粮食和储备局2022年4月印发的《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进行准确描述。

检查结果要正式向被查市和被查企业进行反馈,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要指导企业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实施限期销号整改

(五)省内督导检查阶段(6月30日前)

1.视频督导抽查。省内交叉重点现场检查期间,省局采用实时视频方式对2-3个检查组开展视频督导抽查。抽查内容为本通知中明确的库存粮油数量、质量、轮换管理、购销政策执行等方面内容以及现场检查组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存疑问题线索的,由检查组继续深入核查;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立即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核查(视频督导抽查方案另行下发)。

2.现场随机抽查。省内交叉重点现场检查期间,省局将按照四不两直方式,随机抽取部分企业,对省级交叉重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国家督导抽查阶段。库存检查期间,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严肃规范开展现场检查,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和行政处罚等进展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问题进行重点督办。适时派出多部门联合抽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抽查。

(七)问题整改处置阶段。粮食和物资储备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问题台账,下发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按时报送整改结果。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认真研判检查组发现问题,对涉嫌违规违法问题线索,立即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从严作出处罚决定。要用好督导检查、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督促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情况和通报约谈情况及时报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将加强对重点问题的督查督办。

(八)汇总上报阶段(8月1日前)。局总结上报给市局企业自查、级检查、市级抽查等情况,并报送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各省级检查组全面总结检查情况,汇总审核检查结果,撰写交叉重点检查工作报告,与检查工作底稿及汇总表一并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粮食和储备局汇总审核全省检查结果,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创新方式方法。一是分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结合已建成的智慧皖粮信息化系统平台,对上传省级平台数据缺失、滞后或明显不实的,远程视频监控不在线或在线率不高的,信息化监管平台经常推送问题线索的承储库点,进行全覆盖实地核查。二是创新方式开展抽查。可采用实时视频方式对粮库自查情况进行线上抽查,线下可采用区县交叉、四不两直突击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提高库存检查质效。三是强化约谈问责。对库存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由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约谈,严肃追责问责。四是探索完善跨部门检查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市场监管、农发行、中储粮等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好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二)增强检查实效。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严格对照检查内容,对抽取的库点进行全面深入体检,坚决防止问题未查清即草率定性等现象发生。要围绕粮食数量、质量、政策执行等重点方面,出实招、讲实效,有针对性加大对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切实发现解决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要按照铁拳行动合规运营提升月活动安排,将政策性粮油业务检查与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督促粮食企业依规从业、依法经营,既要杜绝以管代罚,又要防止只罚不管,压实企业运营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三)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落实铁拳行动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违反《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依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要严守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范运用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区局加强对基层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杜绝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杜绝以印发整改通知、通报、内部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问题线索。要适时通报曝光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目的。

(四)严肃追责问责。要认真落实《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行为的相关企业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相关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任免机关提出追责问责或者岗位调整等处理建议。

(五)落实经费保障。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落实库存检查相关费用。质量检查费用,由粮权所属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级承担参与省内交叉重点检查人员费用按差旅费规定由市粮食和储备局核报。车辆交通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库存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六)严明工作纪律。要督促检查人员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畅通检查人员违规违纪问题举报渠道,接受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群众监督,开展阳光检查。库存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粮食和储备局。

 

附件:1. 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 2024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3. 承储企业购销监管信息化检查表

4. 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5. 安全储粮检查清单

 

 

 

 

 

 

 

 

 

 

 

 

 

 

 

 

 

 

 

 

 

 

 

 

 

 

 

 

 

 

 

 

 

 

附件1

 

黄山区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粮执法联〔202416号)精神强化协同配合,形成检查合力,共同做好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经研究,成立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孙鸿杰  区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国栋  区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张辰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山支行副行长

邢世贵  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员:    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

余叶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山支行业务经理

包雨晨  区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副站长  

黎鸿伟  区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职员

伍文轩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股职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日常工作。

 

 

 


 

 

 

 

 

 

 

 

 

 

 

 

 

 

 

 

 

 

 

 

 

 

 

附件2

 

2024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

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459号)部署,按照质量检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

被检查企业承储的中央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省市县政府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

二、检查内容

(一)库存政策性粮油质量情况

1.现场感观检查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质量档案数据,按照检查计划的要求,确定现场感官检查的粮食货位,重点查看粮食外观质量、储存环境、质量信息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观察粮仓整体环境,是否存在漏雨、水痕等,是否出现板结、挂壁等情况;粮食籽粒整体色泽是否正常,是否发暗、反光,粮面表层是否存在杂质聚集区等。

二是,入仓整体气味是否正常,是否有受潮、发霉等味道;取粮粒哈口气或略搓动,是否有哈喇味、酸味、霉味等。

三是,检查质量专卡,向保管员了解粮食生产年份、入库年份、产地、粮食性质、等级、水分、杂质、储存品质等信息,并与实际粮情做验证是否一致。

四是,重点检查墙角、窗边、向阳方位等易出问题的区域,是否有明显生霉、发热、生虫、鼠迹等,杂质、不完善粒等是否正常,手摸触感、粮温等是否正常。

现场感官检查应及时填写《质量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表1-6-19),按要求如实、准确记录检查货位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等

    罐装油脂不进行感观检查。

2.扦取范围和数量

根据被检查企业库存粮油性质、品种、年限等因素随机选取扦样货位,对外观质量较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的货位进行扦样。原则上1个粮食(油脂)库点扦样检验不少于 3 个货位(油罐),每个货位(油罐)至少扦取 1 个样品送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样品数量。对于发现部分粮食异常的,可以单独扦样、单独反映。对有下列情形的可不进行扦样:

1)商品粮和成品粮(油)不扦样;

2)粮食质量安全排查检出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封存的粮食不进行扦样,新收购入库(罐)经有资质的粮食专业检验机构检验验收合格,且质检报告有效期在2024510日后的货位,不进行扦样;

3)半年内库存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已经扦过样的货位不进行扦样;

4)动态储存的地方储备油、包装油及单罐储存量50吨以下的植物油,不进行扦样;

5)对正在实施熏蒸、出入库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不进行扦样;对正值出入库没有形成固定粮堆形态的,不进行扦样;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应视情况扦样;已完成交易但还未出库的,不进行扦样。

3.质量检验要求:

粮食主要检验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并于已做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样品中再选取10%的样品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检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查看企业收购粮食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多扣水杂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对采购的粮食是否进行索证查验;是否严格执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对应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粮食,是否按要求委托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是否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是否作为非食用用途销售;是否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是否及时建立质量档案,档案记录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完整;储存期间是否按要求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并如实记录,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是否及时安排出库等。

2.检查企业粮食质量自检能力情况。主要查看承储企业是否配备与承储粮食品种相匹配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设备,包括常规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等。检查相关检验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标准溶液是否按规定进行配制和标定等。对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检验指标,是否按规定实施委托检验,是否存在虚假检验等问题。

对油脂储备企业主要查看承储企业是否配备油深测量尺、油液扦样器、油温测定仪等日常检查工具,冰箱、罗维朋比色仪、分析天平、密度计、温度计等常规检验设备,以及检测植物油酸值、过氧化值的基本玻璃仪器。现场检查应及时填写《油脂库存质量管理检查工作底稿》(附表2-7-5),按要求如实、准确记录检查货位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等

三、前期准备

本次扦样检验工作委托安徽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组织实施,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1.人员抽调。质量检查人员应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由省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全省统一抽调。

2.人员培训。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在开始分级检查之前组织开展扦样和检验技术培训,确保现场检查人员能够掌握常规的感官检查方法和规范的扦样方法,检验人员能熟练开展检验。

3.设备配置。质量检查人员应配置必需的检查和扦样设备和用品,如激光测距仪、电脑、摄像机、封样用品、记号笔、扦样登记表、质量检查底稿等。

安徽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要提前做好样品接收、样品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检验人员编组、样品处置、检验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数据保密备份等准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工作。

四、扦样与送样

(一)样品扦取。扦样原则上应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按照《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491)有关规定执行。应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每个小组扦样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人。

扦样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或手机等拍照、摄像工具,对仓号(或货位号)、扦样主要节点过程、扦样布点图进行音像记录和拍照,音像资料留存承储企业备查。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妥善保管音像资料。

1.散装粮食扦样。大型仓房和圆仓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根据粮仓实际存储粮食数量,为提高检查效率和覆盖面,必要时可以上浮不超过 15%。),分区、设点、按层,先下后上逐层进行扦样。

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全部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一个检验样品。对圆仓粮食的质量检查以扦样器能够达到的深度为准。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为利于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每个扦样分区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位置,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然后按点分层实施扦样。调整每区扦样点位时,各扦样点位应分布均匀,确保样品代表性,可按以下方法进行布点:边沿点位平移坚持离墙0.5m-1m原则,按照相同的方向(顺时针或逆时针)进行平移,点位最小位移不小于1m,最大位移不超过5m,并且不超过扦样区短边长度的五分之一;中心点以原中心点为圆心,在2m半径范围内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每一个货位扦取一个样品。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3.油脂扦样。每个油罐为一个检验单位。按从上至下的顺序,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扦取上、中、下部样品,上部取样点距油面、下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少于50cm。上、中、下部取样份数为131。全部原始样品混合均匀后,形成该油罐的检验样品。扦样时应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每个小组扦样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人。

4..特殊情况。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不安排现场扦样,但要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必要时可在散气后实施补扦;对正值出入库没有形成固定粮堆形态的,可根据粮堆实际情况酌情安排扦样;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应视情况扦样,尽量避免破坏储粮条件。

扦样现场发现明显生霉、结露、生虫和发热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用拍照或录像的方式准确记录,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采样方法。发现粮堆中存在违规填充物,或存在埋样”“换样等行为的,应重新采样取证,并收集相关证明第一时间报告牵头检查单位。

5.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

粮食:每个样品一式三份,送承检机构检验、复核和备检。样品重量应满足检验、复核和备检需求,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要量。一般来说,每份样品扦样量:稻谷、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大豆、成品粮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本省的统一要求进行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复核样品、备检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或转运箱中,并在转运袋或转运箱上注明检验样品复核样品备检样品以及样品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或转运箱由承储企业准备。

油脂:每个样品一式三份,送承检机构检验、复核和备检。样品重量应满足检验、复核和备检需求,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要量。一般来说,每份样品不少于1.5L。样品应在扦样现场分样,存放于清洁干燥的玻璃或塑料容器内(样品容器应符合GB/T 5524-2008要求)。应保证扦样和样品盛装工具清洁,避免交叉污染。

6.样品信息填写。

粮食:扦样人员须现场填写《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1-6-1),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对地方储备粮应具体填写至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和县级储备粮)、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年度(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2份,一份交牵头检查单位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库区全部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库区全部样品的《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附表1-6-2,不同性质的粮食可按照牵头检查单位的要求分别形成样品登统表)。样品登统表一式2份,一份交牵头检查单位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样品登统表中企业库点名称应规范。

油脂:扦样人员须现场填写《油脂库存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2-7-1),详细记录样品的品种、质量等级、代表数量、储油性质、原产地及加工日期、加工方式、入罐时间等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2份,一份交牵头检查单位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库区全部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库区全部样品的《油脂库存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附表2-7-2,不同性质的粮食可按照牵头检查单位的要求分别形成样品登统表)。样品登统表一式2份,一份交牵头检查单位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样品登统表中企业库点名称应规范。

(二)样品传递与汇总。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及时运送到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三)样品接收与保存。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情况,应及时与牵头检查单位联系,按要求实施核对或补扦等补救措施。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牵头检查单位。

样品接收后原则上应及时安排检验,对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安排检验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存放,以免发生品质变化。

复核样品和备检样品应在低温、干燥等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存,保存时间由牵头检查单位确定;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继续保存的,经牵头检查单位同意后方可处置。样品登记表、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应妥善留存备查,留存时间由牵头检查单位确定

五、检验与判定

检验指标和判定规则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常规库存粮食质量检查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霉变粒、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相关粮食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判定。应根据粮食性质,按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判定检验结果,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

进行不达标判定时,应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

2019131日之前入库的玉米,按照GB1353-2009进行检验判定;201921日之后入库的玉米,按照GB1353-2018进行检验判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与判定。食品安全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有一项超过标准限量的,判定为不合格。各粮食品种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检验主要指标原则上应包括如下内容。

稻谷:镉、无机砷、铅、汞、黄曲霉毒素B1

小麦:镉、总砷、铅、汞、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

玉米:镉、总砷、铅、汞、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

大豆:镉、铅。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具体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以及其他粮食品种的检验指标,由牵头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油脂检验指标与判定要求。检验指标和判定规则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常规库存植物油质量检查指标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同时,抽取10%进行油脂定性试验或脂肪酸组成检验,判定是否掺混(即油脂的真实性)。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判定根据植物油性质,按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要求执行,必检项目有一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掺混检出的单独统计、单独评价。进口原油的溶剂残留量不作结果判定,对超标样品单独统计。

(五)检验要求。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检验、复核、检验结果录入、汇总分析、数据反馈等工作。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六、结果汇总和反馈报送

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检验结果表,粮食检验结果表详见附表1-6-31-6-10,汇总表详见附表1-6-111-6-18;油脂检验结果表和汇总表详见 《油脂库存质量检验结果登记表》(附表2-7-3)和《油脂库存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附表2-7-4)。并安排专人对质量检查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要求,将检验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别反馈相关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被检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由其督促承储库点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整改,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相关信息化系统开展检查工作的,还应按要求将检验结果录入信息化系统。

被检查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向牵头检查单位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牵头检查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复检的,应委托省级及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并明确复检时限、检验方法等要求。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七、其他要求

牵头检查单位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应责成相关承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防止粮食质量品质进一步下降,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负责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有特殊要求与本方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特殊要求执行。


 

 

 

 

 

 

 

 

 

 

 

 

 

 

 

 

 

 

 

附件3

 

承储企业购销监管信息化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政策性粮食是否全面应用信息化系统

      

承建单位

 

信息化负责人(运维人员)

 

仓房(货位)数量:

              

监控覆盖仓房数量:

                 

视频覆盖率:

              %

省级储备实际库存:

              

粮库系统显示库存:

                 

库存相符率:

              %

市县级储备实际库存:

              

粮库系统显示库存:

                 

库存相符率:

              %

 


库点视频检查情况

 

是否规范

备注

监控设备名称

 

视频监控平台查看

监控画面是否清晰

 

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

关键点位是否设置监控设备

 

出入口、扦样机、化验室、地磅房、库区主干道、仓间监控、器材库等7个关键点位

仓内和关键点位监控设备是否在线

 

个别特殊情况需要检修记录

(注:参考规范第8节监管视频级联对监控视频的要求)

 

 

库点数据检查情况

 

功能点是否建设

数据是

否一致

备注

粮食性质转变单数据信息

 

 

 

客户数据信息

 

 

 

温湿度检测数据信息

 

 

 

仓内视频图像数据信息

 

 

 

质检数据信息

 

 

 

(注:通过粮库系统、业务实际进行对比)

库点数据检查情况

序号

 

功能点是否建设

数据是

否一致

备注

1

单位、库区、仓房数据信息是否一致

 

 

 

2

廒间、货位数据信息是否一致

 

 

 

3

油罐数据信息

 

 

 

4

设备数据信息

 

 

 

5

药剂数据信息

 

 

 

6

人员数据信息

 

 

 

7

合同数据信息

 

 

 

8

粮食入库、入库检验、入库结算数据信息

 

 

 

9

粮食出库、出库结算数据信息

 

 

 

10

倒仓数据信息

 

 

 

11

粮食库存数据信息

 

 

 

12

损溢单数据信息

 

 

 

13

粮食性质转变单数据信息

 

 

 

14

客户数据信息

 

 

 

15

温湿度检测数据信息

 

 

 

16

仓内视频图像数据信息

 

 

 

17

质检数据信息

 

 

 

(注:通过粮库系统、业务实际进行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