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区发改委主任孙鸿杰同志解读《关于调整黄山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问:《关于调整黄山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背景是什么?
答:黄山区现行自来水价格标准于2016年2月制定实施,距今已执行9年。与其他区县相比,我区居民用水价格(一档)、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均处于全市较低水平。从企业经营状况来看,黄山区自来水厂承担着老城区、新城区、工业园区和周边乡镇、全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消防、城建用水的供给任务。此次成本监审期间为2022年-2024年,企业售水利润分别为-539.98万元、-520.04万元、-547.58万元,企业亏损严重难以保持正常经营,在持续亏损状况下,企业经营生存问题迫在眉睫。为统筹考虑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和企业经营情况,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2024年供气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按照自来水价格覆盖成本并合理利润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区发改委会同区住建局制定了《黄山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问:《关于调整黄山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依据是什么?
答:1.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明确: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144 号)明确: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方,应执行同一供水价格。3.《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县改区定价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5〕63号)明确:由县(含县级市,下同)改革为市辖区的,为保持政策连续,对县改区前已承担的县级定价权限,授权可继续实施《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定价权限。县改区人民政府制定或调整本辖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问: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该通知主要聚焦调整各类型用水到户价格、居民生活用水阶梯用水量和比例、用水类型划分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政策。
问:通知印发后,下步有什么工作打算?
答:我委将根据《关于调整黄山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要求,压实部门责任,督促自来水公司进一步加强供用水管理,降低漏损,提质增效,优化服务,促进我区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