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是黄山区教育局作出关系全区教育行政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相关业务股室要做好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的各方事项,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黄山区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
三、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四、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五、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要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
六、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七、通过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做好听证会代表的选取和听证会相关事项的告知,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出台的重要依据。
九、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报道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