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民政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三、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责任主体依职责澄清,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四、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畅通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五、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信息的监督管理,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在媒体上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六、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黄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