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黄山区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
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为加快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行动,高质量完成全区老年助餐服务目标任务,推进全区老年助餐服务健康发展,依据省、市、区《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和《黄山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将老年助餐服务作为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的重要抓手,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通过合理的资金支持,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升。
坚持公益属性。优先保障失能、空巢、留守、高龄、低收入等老年人,兼顾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
注重社会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参与助餐服务,发挥市场积极作用。
严把质量安全。提供符合老年人饮食习惯和营养需求的餐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二、补贴标准及方式
㈠一次性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新建(改扩建)完成并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城市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农村老年助餐点(不含敬老院)。
2.补助标准。原则上新建的老年食堂面积在50-100平方米、100-2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的,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区民政局审核同意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按照8万、12万、15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建的城市、农村老年助餐点分别按每个6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助标准的60%执行,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3.发放程序。老年食堂(助餐点)建成正常运营一年以后,上报所在乡镇,经乡镇审核后,由乡镇据实向区民政局申领补贴,区民政局评估合格后,于2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已享受过类似补贴的服务机构不重复享受。
㈡运营补助
1.补助对象。建成并正常运营且服务评价为合格以上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或运营主体(服务商),包括政府或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社区老年食堂、社区老年助餐点、农村老年助餐点,以及依托社会餐饮企业及其门店,或委托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等单位内部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机构。
2.补助标准:日均助餐老人数在10-30人的养老助餐服务机构(助餐点),给予每年1万元运营补贴;日均助餐老人数31-50人的,给予每年1.5万元运营补贴;日均助餐老人数51-80人的,给予每年2万元运营补贴;日均助餐老人数80人以上的,给予每年2.5万元运营补贴;对日均助餐老人数不足10人的,本着鼓励的原则视情况予以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区民政局、财政局会商后确定。
3.补贴发放。区民政局于次年1月份根据助餐服务机构上年度老年人就餐人次确定补贴标准,于3月底前按标准完成发放。对实际运营满6个月(含)但未满1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和人次折算发放;对实际运营未满6个月(不含)的,下一年度进行折算和补发。
㈢助餐补贴
1.补助对象。在社区老年食堂、社区助餐点和农村助餐点用餐的黄山区户籍且年满60周岁老年人,不含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2.补贴标准。中晚餐应为老年人提供标准为10元的老年餐(至少一荤、一半荤、一素、一汤)。60-69周岁老年人按照每餐补贴1元、60-69周岁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每餐补贴3元、70-79周岁老年人每餐补贴3元、80-89周岁老年人每餐补贴4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餐补贴7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全免。就餐补贴不含早餐,送餐上门的送餐费老人自付。
3.补贴方式。助餐补贴不直接发给补助对象,不重复不累积,不能转赠,仅用于就餐消费时直接抵扣。各乡镇、村(社区)可与助餐服务机构运营商签订协议,老人就餐时由助餐服务机构在老年餐优惠价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价格扣除。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常住地的社区(村)老年食堂(助餐点)提出申请,老年食堂(助餐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信息录入,补贴金额由老年食堂(助餐点)据实登记,先行垫付。
老年食堂(助餐点)于第二季度的次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老人就餐人次和助餐补贴金额上报所在乡镇,经乡镇核对后,由乡镇据实向区民政局申领补贴,按季发放给运营机构。
以上三项经费,除省、市级给予的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责统筹保障。
三、有关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负责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补贴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老年助餐服务行动的实际效果,让群众真正从中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㈡加强安全管理。各乡镇负责对所属老年食堂(助餐点)运行进行常态化监管,定期对老年食堂(助餐点)食品安全、设施安全、消防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提出申请取消老年食堂(助餐点)运营资格。
㈢拓宽资金渠道。各乡镇可通过“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志愿做一点”的多方支持、多元参与方式,拓宽资金保障渠道,让老年人愿意吃、吃得好,企业愿运营、能运营,既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又兼顾助餐企业利益、实现互利双赢,可持续发展。
㈣严格资金管理。各乡镇、村(社区)要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定期或不定期对助餐服务机构的申请补贴、数据、资料、凭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责任。对擅自改变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助餐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视情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试行期限暂定一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届时将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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