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5408/202405-00015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5-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区民政局关于征求《黄山区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作者:黄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5-24 11:39 信息来源:黄山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为做好我区“救急难”互助社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4〕6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的补充通知》(皖民社救函〔2024〕85 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黄山区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管理制度》,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说明修改理由,修改意见一并于6月24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5月24日——2024年6月24日

反馈方式:书面、电子邮件、电话

邮寄地址:黄山区综合办公区1号楼10层;收件人:黄山区社会救助股;

电子邮箱:1055088026@qq.com。

联系电话:0559-8509671。

黄山区民政局

2024年5月24日

《黄山区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切实做好黄山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急难社会救助,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我区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现结合黄山区实际,制定黄山区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管理制度。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救急难”互助社建设,主动、精准、灵活、高效地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形成“衔接有力、社会参与、综合施策、救助及时”的良好工作格局,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救急难”工作品牌。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区民政局认真学习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以及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历年工作经验与实际,2024年3月,黄山区民政局着手起草黄山区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管理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依法依规,进行登记。互助社成立首先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要具备规范的组织章程、固定的场所、开展互助活动的人员以及不低于3万元的互助资金。互助社主要由本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社长,村(社区)民政协理员担任秘书长,充分吸纳本村(社区)两委委员、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以及本村(社区)以外的捐赠人等公益人士为成员。

(二)多措并举,筹措资金。互助社成立时要不少于3万元资金,资金的筹集以政府补助、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赠为主,有条件的地方主要依靠社会捐赠筹集救助资金。以登记形式成立的互助社,村(社区)筹集的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登记时开设的验资存款账户。互助社成立后应当在登记(备案)的业务范围内活动。互助社应加大筹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村(社区)居民以及有关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公益人士等社会力量的持续资金支持。

(三)科学设定,救助内容。互助社的救助工作主要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内容等,救助对象主要涉及具有本村(社区)户籍或是本村(社区)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补充救助。互助社的救助标准是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制定的,按照资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为辅的救助方式,分类分档给予救助。一般情况下,补充救助不超过500元每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1000元每人次,特殊情况的由村(社区)互助社社长、秘书长、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互助社的救助内容主要是资金和实物救助,同时还应积极联系社会力量参与,为困难群众实施有针对性地救助帮扶措施,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系列帮扶服务。

(四)简便高效,开展工作。互助社的救助申请秉持简便高效原则,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发放、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互助社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遭遇困难及经济状况证明(或说明)。互助社自受理(或主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形成审核意见,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实物)发放工作。情况紧急的,也可视情况给予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施救完毕后,应将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原困、救助金额等信息,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并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并将开展救助情况按年报送给乡镇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乡镇要加强领导,积极筹措资金,统筹推进,通过加强统筹协调,制定本乡镇推广互助社的具体工作举措,及时发现和解决推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确保“救急难”互助社在我县稳步全面推广。

(二)稳打稳扎,科学推进。各乡镇要切实把握好推广互助社的工作时机,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依法依规。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三)强化宣传,注重引导。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广泛宣传,大力弘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互助社的发展,并严格落实国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关政策,对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黄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联系电话:0559-8509671;联系人:何慧

《黄山区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作为区级临时救助和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的有效补充,紧贴困难群众救助需求,推动黄山区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主动、精准、灵活、高效地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形成“衔接有力、社会参与、综合施策、救助及时”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筹集方式

1.建立以政府补助、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赠为主要内容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互助社成立登记时需不少于3万元的互助资金,通过三个渠道进行筹集,由区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赠等渠道统筹保障不少于2万元。成立后开展救助所需经费,主要依靠社会捐赠和集体资金支持予以保障;集体经济较好的村(社区),可以对本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提供持续资金支持。

2.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捐款应全部汇入互助社专用账户,如有需要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捐赠单位和个人,可把捐赠款汇入区慈善协会账户,汇款时注明用于 XX 村“救急难”互助社,由区慈善协会负责转汇入相应“救急难”互助社账户并开票,待捐款使用完后需将使用相关材料报区慈善协会备案。(具体流程见附件5)

(二)发放方式

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三)使用性质

互助社救助金是对符合救助条件对象的临时生活性救助,不能等同其他专项救助或与其他专项救助捆绑,不得用于走访慰问、征地拆迁补偿及居民福利补贴等。

(四)监督管理

1.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是公益类社会组织,其资金采取专账核算方式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互助社救助金由秘书长每月核对账务,开展情况按月 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存档备查。乡镇民政办汇总各村(社区) 救助情况按月报区民政局。

3.各乡镇应加大对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的监督力度,定期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开展公开募捐、违规向群众(企业)摊派费用、违规实施救助等问题;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将不定期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假救助行为依规依纪处理;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同时接受乡(镇)纪委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三、操作规程

救助申请受理分为个人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互助社负责审批,在互助社救助资金 中给予救助。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村(社区)户籍,或者有具有本村(社区)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接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一定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充救助。对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给予应急救助。(有条件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救助范围。)

(二)救助标准

“救急难”互助社实行一事一救,同一致困事项原则上每年度只救助一次。互助社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况制定救助 标准,按照以资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为辅的救 助方式,分类分档予以救助。一般情况下,补充救助不超过 500元每人次,应急救助不超过1000元每人次。

实施救助后,救助对象急难情况得到缓解但仍存在特殊 困难的,有条件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积极联系有关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实施有针对性地救助帮扶措 施,包括发放救助金(物)或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帮扶服务。

(三)救助程序

互助社开展救助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 审核发放、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互助社提出 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遭遇 困难及经济状况证明(或说明)。互助社自受理(或主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形成审核意见,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紧急的,也可视情况给予先行救助,事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入户调查以及说明情况。施救完毕后,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信息,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上月开展救助情况报送给乡镇备案。

(四)档案管理

按照“一人一档”建立救助档案,档案包括:个人申请、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或说明);《黄山区救急难互助社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黄山区救急难救助入户调查表》;互助社审核会议记录、发放记录及公示图片等。

四、组织保障

互助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互助社成员主要由本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社长,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担任秘书长,充分吸纳本村(社区)两委成员、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以及本村(社区)以外的捐赠人等公益人士为成员。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应当常态化组织村(居)民互助,可通过发放感谢信、赠送锦旗(证书)、展示救助案例等方式,大力弘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激发村(居)民等更多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互助社的发展。要进一步健全加强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序衔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杜绝重复救助、遗漏救助、求助无门等问题,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救助程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