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程序等事项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安徽省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法规文件和黄山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安徽省司法厅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和执法程序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黄山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
二、执法人员
王永四
汪年平
徐文武
戴正文
周彦
方玉珍
阳艳
查伟凤
朱四梅
崔周琴
三、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民政行政执法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政策规定,负责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对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殡葬、行政区划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3、受理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权限
民政综合执法工作仅限于本区域的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办公地址: 黄山市黄山区综合办公楼1号10层
咨询电话:0559-8532511、投诉电话:0559--8532511
五、依据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殡葬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界线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六、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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