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5715/202103-0001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3-0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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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黄山区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作者:财政局信息报送 发布时间:2021-03-05 16:06 信息来源:黄山区财政局 阅读次数:

      

一、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必要性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201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省市相继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19号)、《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皖国资分配〔2019〕49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9〕51号)、《黄山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黄国资〔2020〕32号),对省市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为此,区国资委着手起草了《黄山区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管理办法(试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19号);

4.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资分配〔2019〕49号);

5.《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9〕51号);

6.关于印发《黄山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国资〔2020〕32号)。

三、制定管理办法(试行)过程

《黄山区区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后,在区国资委内部进行了讨论,并书面征求了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公司、区自来水公司的意见建议,均反馈无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由于此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时间紧迫,改革相关事项以原则性要求为主。

四、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分为总则、工资总额基础管理、工资总额分级管理、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程序、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工资总额监督检查、附则,共9章43条。

第一章“总则”,第1-5条,主要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资总额管理、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工资总额基础管理”, 第6-9条,主要对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程序、指标构成、预算周期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10-13条,主要是明确了区国资委、区属企业、区属企业董事会在工资总额管理中的职责。

第四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14-18条,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分类,即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政策性金融企业等采用不同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科学设置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突出经营业绩考核重点,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第五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19-25条,主要是明确了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规定了工效联动机制包括保障性工资总额和效益性工资总额确定机制。

第六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26-30条,主要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上报时间、内容、调整、执行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31-36条,主要是明确了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探索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第八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37-41条,主要对区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向企业职工和社会披露并接受监督进行了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42-43条,主要是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企业、解释权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