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黄山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黄山区财政局
2023年8月3日
黄山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及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文件和黄山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总体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提供保障的专项活动。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直接用水户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结合区乡两级财力状况,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各项制度。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四条 补贴对象。全区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的农业直接用水主体,具体包括农户、种养殖大户、农业产业园、家庭农场以及农业用水合作组织等。
第五条 补贴标准。根据按不少于各乡镇用水主体实际上缴水费金额补贴,但对用水主体用水量超定额的部分,不予补贴。
第六条 补贴用途。由区农水局根据各乡镇农业用水工作开展情况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日常运营、维修和养护。
第七条 补贴程序。一年补贴一次,年终结算。农业用水主体向各乡镇提出申请,经各乡镇汇总上报区农水局,由区农水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八条 奖励对象。积极响应产业结构调整、利用先进节水技术获得节水,且纳入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用水主体。
第九条 奖励标准。依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用水户定额内实际用水量与定额水权的差额节水量确定节水奖励标准,暂定对用水主体获得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的分别给予2元/亩、1元/亩、0.5元/亩奖励。
第十条 奖励用途。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国家财政投资发挥经济效益;保障乡镇节水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补贴程序。各乡镇在每年灌溉周期结束(12月—次年1月),向区农水局提出节水奖励申请;由区农水局、财政局核实后,按照节水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由区农水局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十三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并接受区财政、农水、发改等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水局、发改委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