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就业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其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黄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及省市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利息收入。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类别: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市人社局、财政局将结合本市实际,在执行省级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市特色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可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800元/人。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每人500、1000、2000、3000元补贴。
企业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新技师培训,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费的9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上限标准:技师不超过20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3000元。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每人两年内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四)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申请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紧缺专业(工种)市内就业补助。对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时与市内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毕业生一次性补助(不含免费学生)。
(六) 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补贴。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照培训的类别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20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50元。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也可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开展初次免费技能鉴定,按照上述标准给予技能鉴定机构补贴。
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八条 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创业培训学员开展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三)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一年内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月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一条 新兴业态企业用工类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新兴业态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5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新兴业态企业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他新兴业态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其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新兴业态企业界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国家级贫困县的中职毕业生。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单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的生活补助。根据见习人数,对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
第十三条 校园招聘会补贴。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毕业生信息的市内各高校,根据签约人数按照每人4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第十四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年度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五条 创业扶持补贴。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2年内)、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其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
第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支持从地方自筹的资金中,给予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招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七条 就业扶贫驿站补助。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建设一批集就业扶贫车间、电商服务中心、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一体的“就业扶贫驿站”,对建成并悬挂统一标识的就业扶贫驿站给予10万左右资金支持,促进农村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
第十八条 贫困劳动者就业相关补贴奖励。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对与劳动者签订1年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的,分别给予劳动者适当的岗位补贴和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的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第二十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重点支持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和档案管理服务、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创业培训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公共招聘网等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向基层和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业大学和创业学院建设、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等支出。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在确保就业创业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要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社〔2017〕5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8号)的要求,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各区县、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操作细则、明确补贴标准,集聚社会优质就业创业服务资源,加大购买社会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力度,但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二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高技能人才提升研修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支出。
对国家级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给补助资金100万。省级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给补助资金50万,市级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给补助资金10万。
新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5万元,对我市获评为省级和国家级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追加奖励。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工作成果评鉴活动,对获技术创新成果奖、人才培养成果奖的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奖励。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人社部门要结合国家及省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等工作部署,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 其他补助。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就业脱贫工程、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青年创业园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就业创业支持项目。
第二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非就业创业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个人、单位按规定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确需新增的其他支出项目,须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员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实行打卡发放或窗口发放;公共职业培训基地开展免费培训的,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职工个人岗位提升培训补贴。企业职工申请岗位提升培训补贴,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该职工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校企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表》、校企培训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助,并提供以下材料:《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新型学徒制培训、“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贴申领程序由区县人社、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制培训补贴。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领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料及程序。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技能鉴定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核准的《企业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复印件或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班申请报告;
3、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打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银行账户。
(三)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申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及时向当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并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复审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创业后扶持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年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培训机构及创业培训机构教学点,应在每年的1月1日—15日,向市人社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并附创业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后续扶持补贴人员花名册、创业培训后续服务确认表、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要的材料。经市人社局审定后,由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汇付到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原则上每半年申请一次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新创业失败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材料、注销登记材料、参保缴费凭证、纳税相关材料等。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初次创业劳动者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需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申请一次性岗位奖励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季将岗位补贴资金分别支付至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和用人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六)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原则上按季拨付,见习单位申请补贴时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等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七)校园招聘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按毕业年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校园招聘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八)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扶贫手册》),或学生本人残疾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以及《〈就业创业证〉申领表》、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毕业生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或者拨付至毕业生所在高校,由院校按照规定代为发放。
(九)创业扶持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应提供以下材料:《初始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不少于2人)、《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经创业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高校毕业生所创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十)就业扶贫驿站补助和贫困劳动者就业相关补贴奖励按照就业脱贫工作相关要求进行资金补助。
(十一)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于每年11底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书复印件、《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孵化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地要结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战略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机构参与就业创业服务,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具体范围根据省厅文件执行。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对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资金补助,重点用于基地实训设备购置、高技能人才产出补贴以及开展研修提升培训。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积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级相关文件规定,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技能攻关、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等支出。每两年开展一次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对评鉴结果达到标准的给予一定标准后续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其他项目补助。按照省厅有关要求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每年要在部门网站(网页)上对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部分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二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要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积极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绩效评价结果差、就业工作成效低、资金结余较大的地区,省厅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就业补助项目程序合规性审核,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减少结转结余。各级人社部门要优化规范就业补助项目审核流程,及时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要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省厅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所需材料已经“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认定有效的,以及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单位或劳动者相关信息、资料,如《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等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获得的,可不再要求单位或劳动者重复报送。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充分利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切实简化办事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创新经办模式,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的目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归国留学人员(须经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定)。
本办法中的在校大学生包括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
本办法中的离校1年内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
本办法中的贫困劳动者是指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贫困劳动者和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就业补贴、补助及奖励标准,根据省、市文件的调整而自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7月 1日起施行。《黄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黄财社〔2012〕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