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5571/202112-0001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1-12-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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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报送 发布时间:2021-12-10 16:49 信息来源:黄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保密局:

现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

2020年6月18日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包括:

(一)绝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二)机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秘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造成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核心技术水平、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损害的;

5.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

第四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