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通知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和《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通知》(黄自然资函〔2022〕156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确保供应土地权属清晰,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分析
(一)现有调查登记情况
1、2012年10月10日前,黄山区农村集体所有权已登记102宗(登记到行政村),总面积137338.91公顷。
2、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作为“三调”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的黄山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完成。共调查14 个乡(镇),79个行政村(居)和6个城市社区,998个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916个村民小组农民集体,80个村农民集体,2个镇农民集体)。共调查出4134块宗地(集体土地),其中村农民集体土地422宗。填写了21111份协议书(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和 《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现已建立了所有权调查数据库,档案整理已基本完成,数据暂未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尚未进行汇交。
(二)基础数据情况
1、覆盖全区时点为2020年的0.2米正摄影像。
2、覆盖各乡镇镇区约140平方公里范围2021年分辨率为0.1m正射影像图。
3、黄山区部分区域720平方公里,时点为2018年的0.1米正摄影像。
4、覆盖全区的历年变更调查影像数据,最新时点为2021年,分辨率为1米。
5、历年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土地报批和供应数据。
二、工作任务
1、开展存量数据更新。
2、根据变更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 按照规定需要微调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将微调结果报省厅备案。
3、完成所有调查登记成果的汇交。
4、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更新机制。
三、集中开展存量数据更新
一是开展已调查登记的存量宗地的变更调查及登记工作。利用三调所有权地籍调查成果对102宗已登记宗地进行复核,同时检查其与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存在重叠情况,有变化的开展变更地籍调查后进行变更登记。
二是对三调期间的未登记的所有权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复核,同时套核最新的批、供数据对所有权成果进行更新,宗地未发生变化的按原三调地籍调查成果予以登记,发生变更的宗地开展更变更地籍调查,后予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入库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整理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调查成果,对宗地未发生变化的,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完成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对宗地发生变化的开展变更地籍调查后,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完成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统一管理,形成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库。
(二)图形叠加套核
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界线与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界线、历年来供应土地范围界线以及报批范围线进行叠加分析,整理汇总出重叠部分的列表,分析重叠原因,整理重叠原因证明文件,分类提出更新方案。
(三)需更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确定
1、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供地协议等)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
2、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3、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按规定履行地籍调查程序,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结合最新土地利用和影像,开展图上指界,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对重要的、影像不能分辨或有争议的界址点,图上指界与实地指界相结合,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形成调查成果。
4、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对图上国有建设用地面积进行了扣减但图形未同步变更的(如图形面积400平方米、扣减国有建设用地面积60平方米,实际登记面积340平方米)。面积扣减部分有法定依据(如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并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无明确依据的需按照上述第3点重新开展地籍调查。因图形扣减造成宗地需要分宗的,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的有关规定重新设定宗地,重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调查指界成果的不再重新开展调查指界。
5、根据变更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套合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若有交叉的,对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进行微调,并将微调后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报省厅备案。
6、对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进行专项梳理,检查其编码是否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的有关规定设定。
(四)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
经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情形统一集中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1、因征收或扣除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登记中心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批量报请区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交叉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登记中心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3、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登记中心按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4、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登记中心按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四、建立日常更新机制
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有变化的,按照“变化一宗,登记一宗”的原则及时办理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保持成果的现势性。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股每年底要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予以更新。
(一)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登记中心依据批准文件依嘱托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再另行开展调查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二)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4的规定等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三)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的规定等要求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2的规定等办理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应审查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已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确保拟供应土地权属清晰、无重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所有调查登记或变更宗地不动产权证书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保管。
五、时间安排
根据自然资源部、省厅和市局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区计划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汇交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2022年3月至5月。
资料收集、方案制定、承担单位确定;
2.内外业更新调查阶段:2022年5月至12月。
对已有登记成果发生变化的宗地采取内业核实、外业调
查的方式开展变更调查。
(1)数据整理与图形套合分析:2022年5月至6月;
(2)内业数据更新: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
(3)外业补充调查: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
3.数据库建设阶段时间:2023年1月至3月。
根据内外业调查核实的结果进行数据整合入库。
4.开展变更登记阶段:2023年4月至7月。
根据调查成果,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统一的变更登记;
5.建立日常更新机制:采取“日常+定期”模式,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对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漏补缺、及时更新,保持成果的现势性、准确性;
6.数据汇交阶段:2023年8月至9月。按照汇交要求,对登记成果进行质量检查并离线汇交。
六、组织保障
成果更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列为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强化业务培训,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集中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和登记中心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局规划和用途管制股、权益利用股、资源调查确权登记股、信息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等负责人为成员,确权登记股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方案的制定、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股室、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协同联动,提高工作效率。
(二)抓好方案落实。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的具体工作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细化实施方案,明确登记原则和标准,倒排完成任务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股要会同登记中心做好工作量和经费测算工作,并负责确定技术承担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制定数据整合入库、成果更新项目技术方案,完成成果整理、更新入库;数据成果质检与汇交等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的宣传引导工作贯穿始终,要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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