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区不动产登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黄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前来窗口咨询、查询事项时,第一个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对其负责的制度。第一个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
第二条 首问负责人接待服务对象应热情、礼貌,对符合条件的要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条 服务对象咨询、查询、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工作范畴的,应耐心详细地告之应到相关窗口进行咨询。
第四条 服务对象所咨询、查询的事项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负责人应告知或将服务对象引导至相关办公室。
第五条 服务对象咨询、查询、办理事项不在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也不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人应主动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地明确所咨询、查询、办理事项主管部门。
第六条 首问负责人在答复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时,答复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服务对象礼貌、耐心说明情况,并给予指导帮助。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办不了”等语言一推了之。
第七条 首问负责人对接受咨询、答复服务对象、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附件2:
黄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政务公开,保障群众对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的知情权,提高我中心办事效率,避免无故拖延办理时间或无故致使群众多次往返跑趟现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我中心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办理业务申请和咨询进行说明、解释,应当一次性予以告知。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内容:
1、办理业务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表格;
2、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和承诺时限;
3、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四条 服务对象到登记大厅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对需要提交、补正的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给予详细的说明。
第五条 服务对象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告知形式为口头告知,并做好一次性告知的记录。
第六条 中心需在大厅、门户网站公布各项业务所需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因没有一次性告知而造成服务对象不满,被有效投诉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
附件3:
黄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加强作风建设,推进办件质量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办理时限办结各项业务。可以提前办结的要争取提前办结。
第二条 承诺事项办理时限,指承办具体不动产登记的单位,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至本级机关职责权限内具体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的承诺工作日数。
第三条 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即时受理。
第四条 各窗口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受理条件,认真受理各项申请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相关事项。
第五条 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无故不按时办结、有意拖延办结甚至故意刁难不办结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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