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自然资源管理巡查报告及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处理自然资源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查、报告,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及其所辖村(居)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办法所列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对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并有效整改的制度。
第三条 巡查、报告和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巡查、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巡 查
第五条 建立区、乡镇两级自然资源巡查监管网络体系,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巡查职责:负责制定年度、季度土地巡查工作计划;对各乡镇巡查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月汇总、通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行使下列巡查职责:制定本乡镇巡查工作计划,统筹力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巡查工作;因地制宜建立完善自然资源网格化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顶风作案、有令不止,本单位制止无效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向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土资源中心所人员由乡镇政府统一调度,协同乡镇履行辖区内自然资源巡查职责。
太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巡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每月组织巡查不得少于4次;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对乡镇巡查工作进行督查不得少于1次。
接到信访举报、网络和电话举报等渠道反映的涉嫌自然资源违法违规线索后,乡镇应当立即将所涉区域列为巡查重点,即时巡查,并将核查处理情况3日内书面上报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巡查内容为: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四)、临时用地到期后用地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五)、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六)、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七)、违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的;
(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施的下列行为: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九)、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
(十)、占用一般耕地挖湖造景、种植草皮;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未经批准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未经批准新增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十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擅自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十二)、侵占耕地倾倒废弃物、污染物和填土垫基的;
(十三)、占用、破坏林地的;
(十四)、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
(十五)、擅自处置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的;
(十六)、地质灾害监测设备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巡查监测;
(十七)、地质灾害巡查,主汛期要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加大巡查力度;
(十八)、其他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乡镇巡查应建立台账。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报告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固定现场影像等证据材料。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并持续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三章 报 告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每月25日前向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乡镇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对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报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抄报区人大、区政协。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的日常监督。村民(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乡镇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向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二)、严重阻扰和干预制止、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行为;
(四)、实施耕地“非农化”行为;
(五)、毁坏林地行为;
(六)、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行为;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主体、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类型、违法情节、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处理建议。
发现实施耕地“非粮化”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五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巡查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口头制止的,巡查人员应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和法规,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对口头制止无效的,乡镇政府应当书面报告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抄告属地乡镇政府。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应当于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的核查工作,形成《核查报告》报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必要时由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区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安全监督、生态环境、农水、林业、城管执法、电力等相关部门联合制止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在接到书面告知函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在5日内将处置情况书面反馈至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非法占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各乡镇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区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安全监督、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工作中发现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共享信息,联合处置。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巡查工作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巡查工作任务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不制止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五)、制止、处置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黄山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权责清单和乡镇配合事项清单执行。
第二十条 村(居)层级的自然资源巡查机制由各乡镇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各乡镇可以根据本办法细化制订本乡镇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2017年9月8日印发的《黄山区国土资源管理巡查报告及处置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