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 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布《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方便申请人申请查阅。涉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起草等相关业务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是答复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主办处室。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把关、分析通报、工作部署与总结等工作。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厅机关信访接待室(合肥市黄山路619号)和省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需要《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的,可以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领取或者从网站上下载。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www.ahgtt.gov.cn)上直接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录入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的收件人必须是省国土资源厅或其内部处室,不接受收件人是个人的申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当场提出申请。如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七条 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民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二)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三) 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 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六)申请提交的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 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六)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八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依申请公开受理点收到当面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当日转送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其负责人签发给相关处室办理。可以当场答复的,由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出具《依申请公开现场答复表》,并告之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依申请公开受理单》。
厅机关信访接待室依申请公开受理点收到当面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向依申请公开申请人出具《依申请公开受理单》,当日将受理单和申请表转送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其负责人签发给相关处室办理。
省政务服务中心依申请公开受理点或相关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更正或者逾期不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信息发布机关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申请人依照前款规定补充申请材料、更正申请内容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非当面申请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厅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签发给相关处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第九条 信息发布机关相关处室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保密工作审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的批准、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保密工作审查按照厅有关保密规定程序执行。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的批准手续,由相关处室按照政策规定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信息发布机关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答复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当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向申请人提供复制件等形式公开。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五)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不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本机关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需要本机关汇总、加工、重新制作,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尚不存在。
(七)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本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作答复,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属重复申请,不重复答复。
(九)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十)已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申请查阅。
第十二条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除答复申请人外,相关处室在请示厅分管负责人后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分管相关处室的厅分管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妨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公共查阅点查阅或抄录政府信息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查阅点工作人员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厅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省国土资源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省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申请人所在的乡镇、村或街道、社居委证实,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机关制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函,除当场答复外,一律通过厅公文办理流程系统办理,由有关处室发起,处室负责人核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厅分管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签发,统一编“皖国土资公开”字号、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章,由厅窗口统一发送。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与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的下列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情况统计;
(二)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处理统计;
(三)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投诉、复议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的监督投诉,并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省国土资源厅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监察厅或者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
第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年7月20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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