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制度】黄山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公开义务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公开义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
(二)不制作、不公开、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九)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不履行信息公开审查义务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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