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心主任蒋超】解读2023年度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
一、制定背景
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重点,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为抓手,以落实制度、消除隐患、化解问题为导向,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切实防范化解重大欠薪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和极端恶性事件,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条例》内容
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建设资金、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预付款、施工过程结算、按月拨付人工费并分账管理、先行垫付和清偿等各项制度。
2、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施工企业垫资承包方式组织建设,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垫资但在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等问题。
3、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人工费分账管理、总包代发、先行垫付和清偿、维权公示等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建筑企业分包工程款以及材料款等问题。
4、监理企业未落实监理责任,未按规定对施工企业(含分包企业)及人员资质资格、工程款支付(劳务费)报审表进行审核,未按月通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对存在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重大隐患的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5、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仍然存在的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及停工项目存在欠薪风险隐患情况;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转办移送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案件尚未办结情况。
三、工作措施
1、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日期应不晚于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当期,可以提前拨付。原则上,建设单位应在下月15号前将上月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施工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中,施工单位应在下月20号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位。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占工程造价(已完工程量)比例不得低于25%。
2、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驻地办公区的主要出入口、农民工集中生活区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维权渠道等信息,并将农民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工资支付表每月进行公示。
3、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要依托“黄山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实名制登记制度不落实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每发现一次,限期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扣除企业信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根据《黄山市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建立规范的实名制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4、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 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 3 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
5、依托“黄山智慧工地监管平台”,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严禁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资款打入分包企业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不得出现与分包单位、班组因量、价、结算的纠纷而导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工作安排
(一)摸排阶段(3月10日至3月25日)。(二)整治阶段(3月26日至6月30日)。(三)提高阶段(7月1日至9月1日)。
五、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员: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心主任 蒋超
咨询电话:85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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