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印发《黄山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黄山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黄建村〔2021〕11号)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开发局联合制定了《黄山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山区财政局
黄山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
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目标,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
农户主体。农户是住房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过程。
公开公正。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危房改造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和“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公开危房等级评定标准、程序和评定结果,公开申请条件和程序,公平公正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因地制宜。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保障对象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符合上述保障条件的农户,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等申请确有困难的,由村委会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各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四、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五、保障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属于因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重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各乡镇要积极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六、管理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实施管理
1.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质量水平。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严格建设标准,明晰危房改造基本安全底线标准,确保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要落实好质量责任,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做好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指导;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确保改造一栋、安全一栋,改造一户、安全一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加强人员培训。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等技术力量培训,组织技术力量开展技术帮扶,指导并协助落实危房鉴定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危房鉴定准确。各乡镇要引导农民使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选择低成本改造方式。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
3.做好危房等级鉴定。逐户开展危房改造对象房屋等级鉴定工作,确保不落一户。
4.规范认定程序。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强化责任落实。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按照相关程序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乡镇政府要做好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5.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危房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区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质量、资金拨付、档案资料、旧房拆除及群众满意度等。
(二)强化档案信息系统管理
健全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账,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精准实施帮扶改造。及时准确将每一户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改造的进展情况录入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按工程实施时间节点,适时上传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3张农房照片。区级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录入的审核管理,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各乡镇要对历年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一户一档”资料进行梳理,对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系统中预警信息及时核实整改,确保信息准确。
(三)严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2.防止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和滞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区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
3.严肃查处套取冒领补助资金及基层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各乡镇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结合扫黑除恶行动,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或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危房改造等资金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及时将相关违法行为移交纪检部门。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环节审查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保障措施
1.落实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
2.加强信息共享。各乡镇要合理安排工作计划,积极推进工程实施,统筹做好项目、资金、人力调配。要充分发挥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作用,持续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予妥善帮扶,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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