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黄山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主体:
本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区政府、乡镇政府、区政府组成部门、区政府直属机构、区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区政府所属其他机构。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⒈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⒋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区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为:
⒈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⒋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⒎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⒏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⒐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
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⒒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⒓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⒔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⒖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五、乡(镇)政府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为:
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⒉财政收支管理和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⒋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⒌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⒍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
⒎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⒏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⒈各地、各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⒉各地、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⒊各地、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⒋对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政纪处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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