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021/202412-00021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12-2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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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黄山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内部流程指南

作者:黄山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12-20 04:32 信息来源:黄山区交通运输局 阅读次数:

一、执法职责:黄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农村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等执法职责,以黄山区交通运输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立案条件: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

2)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执法大队备案。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1)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大队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不超过7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

六、调查取证:

1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正式执法人员2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非正式执法人员在执法材料、文书上签字视为无效。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大队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采取措施。

3)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拟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报告经案件调查机构负责人审查后,应当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5)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经案件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相应的权利。

七、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执法大队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3)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万元以上罚款)

4)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3)、(4)项规定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法大队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大队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听证员一名,记录员一名,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制作听证笔录工作。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执法人员;证人、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翻译人员;行风监督员;其他有关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局分管负责人指定;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举行听证程序的流程(可以参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听证结束后,执法大队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相关的规定,作出决定。

八、法制审核过程: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执法大队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1)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达到前述数额标准的行政处罚决定;

2)减轻处罚的决定;

3)经过听证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代为强制拆除农村公路或县乡公路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局政策法规股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局政策法规股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交执法大队承办机构。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九、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案件首先由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并形成会议意见,报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进行集体讨论后形成会议决定:

1)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其他罚款情形由局分管负责人召集执法大队相关人员组织集体讨论形成会议决定)、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2)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由执法大队根据情况作出执法决定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执法大队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4)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如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黄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大队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十一、执行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可视情况酌情确定

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经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大队集体讨论形成会议意见,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执法大队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大队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决定的,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已经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大队,可以将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执法大队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5)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执法大队应当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法大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执法大队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二、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1)决定撤销立案的;

2)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3)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4)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5)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因执行标的灭失、被执行人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6)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执法大队应当及时将相关案卷材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