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179/202209-00025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通知,DOC,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农业农村局(黄山市黄山区乡村振兴局、黄山市黄山区水库移民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9-1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农水〔2022〕118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09-19 10:30 信息来源: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二)坚持公开原则。资金的使用和资产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

(三)坚持成员受益原则。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工作重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三资”集体所有权,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集体“三资”管理。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各乡镇要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日常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1、规范财务收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各项财务收入款项,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严格财务开支审批。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事项发生时,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理事长审批。1000元-10000元以内的开支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附会议记录;10000元以上大额开支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出用款报告,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拨付。

3、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形成决议,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严格资金管理岗位责任。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按照会计核算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清查和追还单位、个人借支款物,对确实无法追还的,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呆坏帐核销或盘亏冲销处理。做好债务清理工作,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和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由签字人负责追缴偿还。

6、规范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债权、债务,兑现承包、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后,方可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

7、加强票据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时,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区财政部门监制收款收据。严禁无据收款和隐瞒、截留集体收入。所有票据由报账员保管,领用票据时,要注明日期、号码、份数,由领用人签名。票据用完后,报账员应将票据存根交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审核登记相关款项入账情况后,再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8、加强财务档案管理。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应统一建立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应同时归档。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度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帐册以及经济合同等备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类、装订、登记,并编制保管清册。做到财务档案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建立健全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大额物资、设备和建设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供应商,并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通过后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2、定期开展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以重置价格登记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原因的,要予以追偿,并及时做出账务处理。集体经济组织在清查结束后对有账无实的各类资产和呆死账,应当注明原因,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核销。

3、实行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4、加强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并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同时应通过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交易完成,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严禁暗箱操作和个人私自决定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事项。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5、规范资产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的,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经营目标,确定经营方式、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采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要组织做好风险评估,编制入股合作方案,履行“四议两公开”决策,明确各方出资额度及占股份额、经营方式、决策机制、风险承担和分红机制等,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1、建立资源登记簿。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数量)等。以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和承包费、租赁金、入股份额以及承包、租赁、入股的期限和起止时间等。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规范资源交易。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林地、草地、果园、荒滩以及由村集体管理的水塘、水库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制定相关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并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同时应通过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交易完成,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严禁暗箱操作和个人私自决定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事项。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3、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指导服务

区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乡镇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规范签订和履行“三资”经济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二)稳定专业队伍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财会人员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参加相应机构培训;加强对村级报账员的培训、监督和考核,保障村级报账员的补贴和待遇,尽量保持村报账员的稳定。

(三)加强社会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现违反“三资”管理相关制度的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上级组织或主管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程序,切实履行职责,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三资”,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考核

区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把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对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