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负责人解读】:黄山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有4章15条,详细内容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油菜、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专项资金,由区农水局会同财政局管理使用。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区农水局主要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检查、验收、考核及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原料化利用、参加省以上博览会等,具体为:
1、机械化还田:对乡镇完成连片建设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片1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40元/亩补助。
2、饲料化利用:对年利用农作物秸秆达200吨以上,且有较完善的污物、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给予60元/吨资金补助。
3、基料化利用:对年利用量达100吨以上的企业(大户),给予100元/吨补助。
4、能源化利用:对收购本区农作物秸秆用于固化成型燃料规模企业(年利用量达1000吨以上的),按实际秸秆收购量给予资金补助,油菜秸秆补助标准70元/吨,水稻、玉米秸秆补助标准60元/吨。
5、原料化利用:对收购本区农作物且收储能力达500吨以上的,按秸秆收储量给予资金补助,油菜秸秆补助标准70元/吨,水稻、玉米秸秆补助标准60元/吨(与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利用不得重复享受)。
6、参加省博览会:根据省、市统一安排,对积极参加省以上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的参展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和管理要求可采取直接补助、定额补助、定项补助等方式。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资金的报账申请人,负责项目的报账基础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管理,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各项目实施单位凭《黄山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黄山区财政专项资金报账(预拨)申请表》以及其他佐证材料和报账凭证到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补助到农户的资金,通过财政惠农补贴 “一卡通”发放系统打卡发放到户。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八条 专项资金报账所需资料:
1、秸秆机械化还田: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佐证材料(包括:土地流转合同花名册,涉及农户姓名,联系方式、地点(乡、村)、流转亩数,购买农业保险发票)、机械收割还田图片资料,并由乡镇、村审核盖章;填写《黄山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黄山区财政专项资金报账(预拨)申请表》。
2、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提供收购秸秆的资金支出凭证、秸秆收购情况明细表(包括:品种、数量、价格,涉及农户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农户签字)、收购图片资料,并由乡镇、村审核盖章;填写《黄山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黄山区财政专项资金报账(预拨)申请表》。
3、能源化利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收购秸秆的资金支出凭证、缴纳税收发票、企业生产用电费用发票复印件,秸秆收购情况明细表(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涉及农户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农户签字)、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与用户签订的秸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图片资料,并由乡镇、村审核盖章;填写《黄山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黄山区财政专项资金报账(预拨)申请表》。
4、原料化利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秸秆生产乡(镇)、村或农户签订的收购合同、收购秸秆的资金支出凭证、秸秆收购情况明细表(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涉及农户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农户签字),并由乡镇、村审核盖章;填写《黄山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黄山区财政专项资金报账(预拨)申请表》。
5、参加博览会:参展企业书面申请,参加省以上博览会的文件通知等资料。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九条 乡镇自查自验。各乡镇在项目完工后,对照本办法先进行自查自验,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 项目实施组织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及施工技术标准对各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实施组织单位要按项目报账要求整理报账凭证,按项目档案要求整理档案材料,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复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填写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资金报账审批表。
第十二条 加强乡镇农技站和财政所(分局)在项目实施验收中的监管作用,适时实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配合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按照项目监管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抵扣、挪用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水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