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林业局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根据区政府《黄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区区乡两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黄政办〔2019〕35号)精神,现将我局共服务清单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布,欢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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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层级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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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
乡(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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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级古树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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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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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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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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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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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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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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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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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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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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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知识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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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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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科技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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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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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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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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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林业新品种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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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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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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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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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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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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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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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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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植树造林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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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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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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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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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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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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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全县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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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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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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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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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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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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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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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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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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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调查核实转报 |
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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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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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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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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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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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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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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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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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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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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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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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采种期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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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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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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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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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报定期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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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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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推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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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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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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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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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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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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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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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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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苗圃投诉咨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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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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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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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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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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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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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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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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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安徽省森林旅游人家”申报材料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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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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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证明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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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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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林业普法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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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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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申报及有害生物调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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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 |
| 黄山区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 | |||||||
| 填报单位:黄山区林业局 |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通用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行使层级及具体名称 | 备注 | ||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 1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违法行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 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 ||
| 2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2.《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要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 化的技术知识,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保证质量。 3、《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 ||
| 3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业有害生物技术鉴定及防治技术咨询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测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
林业有害生物技术鉴定及防治技术咨询 | 林业有害生物技术鉴定及防治技术咨询 | ||
| 4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国有林场、苗圃投诉咨询受理 |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 国有林场、苗圃投诉咨询受理 | |||
| 5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40号)第十五条
第二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 | |||
| 6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审核推荐 | 《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评选认定办法》第九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家庭林场的初审上报和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管工作。 | 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审核推荐 | |||
| 7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推荐 |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填写《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企业年检报告书、企业纳税和缴纳社保基金、企业获得的相关成果或奖励、认证以及林业种植基地等相关证明材料或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
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推荐 | |||
| 8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森林防火咨询、投诉、举报和火灾报警受理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森林防火咨询、投诉、举报和火灾报警受理 | |||
| 9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2.《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34号)第六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补偿: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三)对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予补偿:(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挑逗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非法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五)非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驯养繁殖、运输的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驯养、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 | |||
| 10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权档案查询服务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纸质和电子林权档案,定期向本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权确权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图表、清册、村民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材料,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整理、归档,定期移交区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林权档案提供查询服务。 | 林权档案查询服务 | |||
| 11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发布 | |||
| 12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二章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 |||
| 13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测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 | |||
| 14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 | 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 | |||
| 15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三级古树名录公布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章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 三级古树名录公布 | |||
| 16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一章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 |||
| 17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第六条 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 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
| 18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组织开展“爱鸟周”宣传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 组织开展“爱鸟周”宣传活动 | |||
| 19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 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 | |||
| 20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种子采种期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一章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林场发[2007]142号 采种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
林木种子采种期公布 | |||
| 21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
| 22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章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要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 化的技术知识,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保证质量。 |
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 |||
| 23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 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 | |||
| 24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业科技推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一章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2、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见林科发〔2013〕42号一、充分重视林业科技推广工作1.明确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任务。紧紧围绕现代林业建设科技需求,促进林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动种苗培育、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经济林、花卉、林下经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退耕还林、湿地保护、荒漠化石漠化防治、林产品加工利用、林业机械、林业信息化、重点生态修复工程效益监测评估等技术和成果的转化。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工作,把先进林业技术推广应用于林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
林业科技推广 | 林业科技推广 | ||
| 25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 |||
| 26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 《退耕还林条例》(第367号国务院令)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 |||
| 27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1.《退耕还林条例》(第367号国务院令)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2.《关于认真落实2016年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林造函〔2016〕539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退耕还林的政策宣传、任务落实、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到户、服务跟进到户。 |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
| 28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种苗技术指导服务 | 《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38号,已经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二)扶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三)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四)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五)落实有关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 | 林木种苗技术指导服务 | |||
| 29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发布 | 《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 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发布 | |||
| 30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
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 |||
| 31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和变化动态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和变化动态发布 | |||
| 32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湿地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
湿地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 |||
| 33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 |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 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 | |||
| 34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植树造林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 植树造林宣传 | |||
| 35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第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 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 | |||
| 36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采伐技术指导和服务 | 《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16】32号第5项“积极推进采伐管理改革和森林经营管理机制。 ……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自主经营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 | 林木采伐技术指导和服务 | |||
| 37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森林病虫害防治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的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 森林病虫害防治组织 | |||
| 38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 |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五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引导森林经营者调整林业生产结构,推广先进技术,奖励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 | |||
| 39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森林防火区及防火期公布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
森林防火区及防火期公布 | |||
| 40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证明出具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7月31日修改)第十七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起运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营、销售木材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二)再次运输的,凭原木材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等办理;(三)农村居民销售其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免费办理;(四)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证明办理。 | 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证明出具 | |||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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