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制定出台《商务领城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报告办法》),加强《固废法》配套制度建设,构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固废法》既对市场主体提出了履行报告义务的要求,也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因此,国家商务部研究出台了该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2020年8月-10月,商务部先后邀请行业协会专家、电子商务平台、零售、餐饮企业代表,对《报告办法》初稿提出意见,听取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吉林、陕西、广东等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9月10日、10月20日先后书面征求了人大法工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北京、上海、重庆、福建等9个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商务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共征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商务部门、行业协会、零售餐饮电商企业等单位意见27条。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规范性文件《报告办法》。
二、工作目标
细化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周期等具体事项,强化市场主体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三、对象范围
各地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包括各类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应根据本办法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回收情况。
四、重点内容
《报告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鼓励原则、适用范围、职责范围、报告方式、报告要求、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周期、工作要求、数据应用、奖惩措施、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等十四个方面的内容。《固废法》第六十九条是制定《报告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塑料污染治理文件,为《报告办法》相关内容提供政策依据。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应遵循减量、回收、替代原则。有关市场主体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应遵守本办法。《固废法》第九条、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明确各级商务部门负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由市场主体通过登录商务部建立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县级商务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报告内容包括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鼓励报送环保替代产品使用情况。报告周期为半年,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一2020年12月31日,市场主体报送工作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
五、创新举措
一是细化报告主体范围。具体来说,商品零售场所范围是根据2008年出台的《管理办法》确定的,即包括各类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这类报告主体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因规模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是规上企业还是规下企业均需履行报告义务。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范围根据《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确定,外卖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不包括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也不包括不从事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二是分类确定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范围。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外卖企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三是明确规定执法主体。《固废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但目前地方商务执法队伍、职能有的保留在商务部门,有的已划入市场监管部门。为做好地方执法工作,《报告办法》进一步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或实施相应处罚。四是加强数据结果应用。报告结果可以作为政府部门实施支持政策的参考依据,发现报告信息违反国家相关禁塑限塑规定的,依法及时处理。未按照本办法报告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六、下步工作考虑
一是加强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引导,扩大社会知悉范围,确保报告义务主体应知尽知,应报尽报。二是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报告结果应用。三是逐步实现报告主体应报尽报。四是按时间要求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报告执行情况和报告结果分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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