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5598/202012-00028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DOC 发文日期: 2019-05-21
发布机构: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3-1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0-03-16 15:45 信息来源: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阅读次数:

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

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5月12日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1日


黄山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黄山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秘〔2017〕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引荐招商引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引荐人须经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区投资促进局共同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或引荐团队(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人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作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新引进区外资金在黄山太平经开区投资的工业类项目,以及新引进境外资金在黄山区境内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

招商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生态环保要求。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对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促成项目签约落地并开工建设的引荐人,给予信息奖;对招商引资项目建成并正式投产、运营的引荐人,按照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下同),给予投资奖。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在项目主体开工后,给予信息奖2万元。投资奖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计算;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计算;

(三)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计算。

引进工业项目符合黄山太平经开区绿色食品、新材料、装备制造三大主导产业的,奖励标准上浮0.5‰。

租赁厂房生产的项目(不含厂房建设期间租赁厂房过渡的企业),设备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的2‰奖励标准减半计奖。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给予信息奖2万元。投资奖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到帐日国家外汇兑换率折算)的5‰计奖。

第七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以《财富》上年度公布名单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年度公布名单为准)企业在我区直接投资重大项目的,奖励标准按上述标准的1.5倍执行。

第八条  租赁标准厂房或办公场所的招商引资项目,若未按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日期投产运营的,投资奖按照逾期6个月和12个月内分别相应扣减30%和50%兑现,超过12个月的不予奖励。

涉及供地的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奖,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第一年内投产运营的按100%兑现,第二年投产运营的按80%兑现,第三年投产运营的按50%兑现。

第九条  单个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由审查委员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资金。

同时符合以上两项奖励标准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奖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资金来源

第十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发改、财政、审计、商务、科技经信、自然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统计、投资促进、黄山太平经开区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审查委员会,负责招商引资引荐人信息奖、投资奖的审查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应当于每年12月份向区投资促进局申报,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黄山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报表;

(二)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具体办理人还需提交其他引荐者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区投资促进局应当会同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审查委员会组成部门和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对引荐人申报奖励信息进行初审。

经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提请区政府召开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审查委员会复审。召开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审查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区纪委监委负责人参加。

复审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将拟给予奖励的引荐人姓名(或名称)、招商引资项目简介、奖励类型、奖励金额等信息,在区政府网公示不少于10日。

第十三条  拟给予奖励的引荐人、奖励类型及奖励金额,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文件,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区投资促进局部门预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在职人员引荐项目的奖励兑付到单位,由单位依据引荐人的贡献给予奖励,引荐人奖励最高不超50%,剩余部分由单位研究奖励到个人。

第十六条  区招商小分队完成年度工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任务,超额项目数按本办法执行,奖励金分配到个人。

第十七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的,奖励资金依法予以追回。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2016年印发的《黄山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