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审计局信息公开发布与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在区政府网站、新闻网站、上级审计机关网站等。
第二条 发布流程
(一)初审。由局信息稿件撰写人负责,主要把好稿件的来源关、文字关,保障信息内容真实、准确,避免出现错字、病句、表述不准确等错误。
(二)复审。由局分管业务和宣传工作的领导负责,把好图文、音视频等稿件实事关,对稿件的发布依据、公文规范、发布价值、信息安全审核,同时注意对字、词、句的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
(三)终审。由局主要领导负责,把好政治导向关,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以及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可能产生的舆情风险等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上网发布。
(四)发布。由局办公室信息发布人员按规定进行发布。
(五)“第一读者”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或从事宣传思想工作的同志为信息发布后的第一读者,第一读者要在信息发布的第一时间对发布的信息进行阅读后发表意见,并将意见上报反馈,发现错误要及时删除。
第三条 信息在公开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
第四条 对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后方可公开,未经审核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呈送的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
(三)涉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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