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山市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区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1〕6号)、《黄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黄山市黄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或发生在区外但对我区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区生态环境分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组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和副局长
成 员:分局办公室、黄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审批服务股、水与大气环境股、黄山市黄山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部门工作职责见附件2。
局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指导、协调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承担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推进全区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2.2 分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分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分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完善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 风险控制
分局相关股室、大队和监测站要结合部门职责和局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把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次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应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黄山区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3.3 应急队伍
强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配备,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承担环境应急工作,要不断推进生态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区生态环境分局成立区综合协调组、区新闻宣传组、区污染处置组、区应急监测组、区应急保障组、区调查评估组:
(1)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加入区综合协调组和区新闻宣传组;
(2)水与大气环境股加入区污染处置组;
(3)黄山市黄山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加入区应急监测组;
(4)行政审批服务股加入区应急保障组;
(5)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与大气环境股等加入区调查评估组;
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指派本局相关部门参加医疗救治、社会维稳等工作组的相关工作。
3.4 物资装备
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区生态环境分局设立实物储备转运库,并调查统计辖区内可调配物资的企业名单,做到有物可用、有物够用的原则。
3.5 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建立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必要时也可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同志、黄山学院教授作为专家现场指导。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企业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如下:
①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总体预案、有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在接到应急响应通知或较大以上以上或有可能上升为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的信息时,主动对接应急需求,服从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指挥调度,迅速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或有关应急救援岗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
②各专项预案规定的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工作任务、细化职责分工,有序开展相关救援工作。
③有关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应当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集救援人员和专业队伍,协同有序开展涉及的以下相关救援工作: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等安全稳定工作;应急通讯、运输通行、运力协调等应急保障工作;人员搜救、现场处置、排险除患、重要设施保护等抢险救援工作;现场人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医学救援工作;电、水、气、路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人员安置、生活救助、抚恤善后等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以及新闻宣传、社会动员、捐赠等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构建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监管、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苗头信息收集;强化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2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3。
4.2.2 预警发布
当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布,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接到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报告后,经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并提出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或部门通报的建议。经批准后的预警信息可通过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门户网站发布。其中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还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省厅,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上报市人民政府预警信息建议。(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见附件4)
4.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事件事态发展,做好事件预警的调整、解除建议工作;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流程
区生态环境分局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依照《黄山市黄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上报事件信息。
黄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对地方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进行汇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经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报告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地方初判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分局主要领导进行汇报,经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4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报告信息。
5.2 报告内容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尽快补充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包含事件处置的研判与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初报在获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有条件的同时报送视频、图片等信息。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完善初报中未提供信息,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包括事件概述、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3 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区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区县的,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向邻区县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视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向邻区县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指导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县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和Ⅲ级3个等级。其中:对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县级启动Ⅰ级响应;对初判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县级启动Ⅱ级响应;对初判为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县级启动Ⅲ级响应。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响应措施
6.3.1 Ⅰ级、Ⅱ级响应
对初判为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事态,经会商研判,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审批表见附件5),同时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区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初判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事态,经会商研判,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区应急指挥中心启动Ⅱ级响应,统一指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响应时,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队赶赴现场,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副组长在岗带班;Ⅱ级响应时,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队赶赴现场,分局实行24小时值班。
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建由分局相关股室、大队、监测站组成的若干工作小组,并通知相关区直单位加入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按照《黄山市黄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加入区综合协调组和区新闻宣传组;
(2)水与大气环境股加入区污染处置组;
(3)黄山市黄山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加入区应急监测组;
(4)行政审批服务股加入区应急保障组;
(5)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与大气环境股等加入区调查评估组;
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指派本局相关部门参加医疗救治、社会维稳等工作组的相关工作。
6.3.2 Ⅲ级响应
对初判为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经会商研判,报经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分管副区长),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现场指挥。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派出由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带队,相关股室、大队、监测站以及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区生态环境分局实行24小时值班。
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开展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4 信息发布
根据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信息发布,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5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工作
7.1 损失评估
区生态环境分局可以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开展与评估相关的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确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级、行政处罚等工作的依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分局应急领导小组配合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视情组织开展。
7.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响应,谁评估”的原则,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相应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7.4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制订并实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
8 应急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全区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的需要,协调必要的资金、装备、通信、技术保障。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参照本预案和本级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分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3.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4.黄山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
5.黄山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审批表
附件1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分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办公室:做好分局日常及节假日值班值守安排;提出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牵头负责组织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形成生态环境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闭环;参加区指挥部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参加区指挥部综合协调等工作组。
水与大气环境股: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污染联防联控,负责跨界水污染纠纷调处工作;参加涉及水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事件后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和修复工作。
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控;参加涉及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
土壤与固废辐射股:参加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事件后的土壤环境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参加涉及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等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参加区指挥部污染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行政审批服务股: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协调提供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设项目的相关环评、排污许可等文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分局系统后勤保障工作;
黄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境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排查及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全区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组建管理区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动态管理全区应急物资信息库,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牵头组建局工作组,参与指导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参加区指挥部综合协调、污染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承担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黄山市黄山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委托性监测、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工作;开展预警监测、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分析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报告监测结果;
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包括部分环境质量监测、考核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协助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配合建立生态环境预警体系。参加区指挥部应急监测等工作组。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一、对情况危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二、对情况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三、对情况比较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附件4
黄山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
年 月 日
预警名称 黄山区突发环境事件 级预警( 色预警)
预警级别 一级□ 二级□
发布(调整、解除)预警时间 年 月 日
预警内容 (预警原因、预警区域或场所、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以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或部门通报建议)
区生态环境
保护综合行
政执法大队
建议 签字:
年 月 日
区生态环境
分局建议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签批)
签字:
年 月 日
区政府意见 (分管副区长签批)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因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请示,后续可再办理补签等手续。
附件5
黄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启动(调整、终止)审批表
年 月 日
事件基本
情 况
区生态环境
保护综合行
政执法大队
建议 建议启动(调整、终止)黄山区突发环境事件 级响应。
签字:
年 月 日
区生态环境
分局分管
局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区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指
挥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区级层面一级、二级响应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分管副区长);三级响应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同时报总指挥。因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请示,后续可再办理补签等手续。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区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1〕6号)、《黄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黄山市黄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或发生在区外但对我区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区生态环境分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组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和副局长
成 员:分局办公室、黄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审批服务股、水与大气环境股、黄山市黄山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部门工作职责见附件2。
局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指导、协调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承担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推进全区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2.2 分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分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分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完善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 风险控制
分局相关股室、大队和监测站要结合部门职责和局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把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次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应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黄山区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3.3 应急队伍
强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配备,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承担环境应急工作,要不断推进生态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区生态环境分局成立区综合协调组、区新闻宣传组、区污染处置组、区应急监测组、区应急保障组、区调查评估组:
(1)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加入区综合协调组和区新闻宣传组;
(2)水与大气环境股加入区污染处置组;
(3)黄山市黄山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加入区应急监测组;
(4)行政审批服务股加入区应急保障组;
(5)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与大气环境股等加入区调查评估组;
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指派本局相关部门参加医疗救治、社会维稳等工作组的相关工作。
3.4 物资装备
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区生态环境分局设立实物储备转运库,并调查统计辖区内可调配物资的企业名单,做到有物可用、有物够用的原则。
3.5 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建立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必要时也可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同志、黄山学院教授作为专家现场指导。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企业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如下:
①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总体预案、有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在接到应急响应通知或较大以上以上或有可能上升为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的信息时,主动对接应急需求,服从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指挥调度,迅速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或有关应急救援岗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
②各专项预案规定的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工作任务、细化职责分工,有序开展相关救援工作。
③有关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应当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集救援人员和专业队伍,协同有序开展涉及的以下相关救援工作: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等安全稳定工作;应急通讯、运输通行、运力协调等应急保障工作;人员搜救、现场处置、排险除患、重要设施保护等抢险救援工作;现场人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医学救援工作;电、水、气、路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人员安置、生活救助、抚恤善后等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以及新闻宣传、社会动员、捐赠等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构建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监管、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苗头信息收集;强化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2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3。
4.2.2 预警发布
当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布,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接到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报告后,经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并提出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或部门通报的建议。经批准后的预警信息可通过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门户网站发布。其中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还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省厅,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上报市人民政府预警信息建议。(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见附件4)
4.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事件事态发展,做好事件预警的调整、解除建议工作;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流程
区生态环境分局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依照《黄山市黄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上报事件信息。
黄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对地方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进行汇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经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报告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地方初判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分局主要领导进行汇报,经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4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报告信息。
5.2 报告内容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尽快补充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包含事件处置的研判与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初报在获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有条件的同时报送视频、图片等信息。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完善初报中未提供信息,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包括事件概述、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3 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区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区县的,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向邻区县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视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向邻区县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指导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县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和Ⅲ级3个等级。其中:对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县级启动Ⅰ级响应;对初判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县级启动Ⅱ级响应;对初判为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县级启动Ⅲ级响应。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响应措施
6.3.1 Ⅰ级、Ⅱ级响应
对初判为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事态,经会商研判,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审批表见附件5),同时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区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初判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事态,经会商研判,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区应急指挥中心启动Ⅱ级响应,统一指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响应时,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队赶赴现场,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副组长在岗带班;Ⅱ级响应时,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队赶赴现场,分局实行24小时值班。
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建由分局相关股室、大队、监测站组成的若干工作小组,并通知相关区直单位加入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按照《黄山市黄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加入区综合协调组和区新闻宣传组;
(2)水与大气环境股加入区污染处置组;
(3)黄山市黄山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加入区应急监测组;
(4)行政审批服务股加入区应急保障组;
(5)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与大气环境股等加入区调查评估组;
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指派本局相关部门参加医疗救治、社会维稳等工作组的相关工作。
6.3.2 Ⅲ级响应
对初判为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经会商研判,报经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分管副区长),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现场指挥。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派出由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带队,相关股室、大队、监测站以及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区生态环境分局实行24小时值班。
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开展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4 信息发布
根据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信息发布,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5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工作
7.1 损失评估
区生态环境分局可以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开展与评估相关的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确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级、行政处罚等工作的依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分局应急领导小组配合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视情组织开展。
7.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响应,谁评估”的原则,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相应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7.4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制订并实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
8 应急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全区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的需要,协调必要的资金、装备、通信、技术保障。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参照本预案和本级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分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3.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4.黄山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
5.黄山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审批表
附件1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分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办公室:做好分局日常及节假日值班值守安排;提出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牵头负责组织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形成生态环境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闭环;参加区指挥部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参加区指挥部综合协调等工作组。
水与大气环境股: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污染联防联控,负责跨界水污染纠纷调处工作;参加涉及水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事件后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和修复工作。
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控;参加涉及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
土壤与固废辐射股:参加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事件后的土壤环境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参加涉及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等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参加区指挥部污染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行政审批服务股: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协调提供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设项目的相关环评、排污许可等文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分局系统后勤保障工作;
黄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境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排查及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全区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组建管理区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动态管理全区应急物资信息库,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牵头组建局工作组,参与指导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参加区指挥部综合协调、污染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承担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黄山市黄山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委托性监测、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工作;开展预警监测、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分析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报告监测结果;
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包括部分环境质量监测、考核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协助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配合建立生态环境预警体系。参加区指挥部应急监测等工作组。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一、对情况危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二、对情况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三、对情况比较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附件4
黄山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
年 月 日
预警名称 黄山区突发环境事件 级预警( 色预警)
预警级别 一级□ 二级□
发布(调整、解除)预警时间 年 月 日
预警内容 (预警原因、预警区域或场所、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以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或部门通报建议)
区生态环境
保护综合行
政执法大队
建议 签字:
年 月 日
区生态环境
分局建议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签批)
签字:
年 月 日
区政府意见 (分管副区长签批)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因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请示,后续可再办理补签等手续。
附件5
黄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启动(调整、终止)审批表
年 月 日
事件基本
情 况
区生态环境
保护综合行
政执法大队
建议 建议启动(调整、终止)黄山区突发环境事件 级响应。
签字:
年 月 日
区生态环境
分局分管
局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区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指
挥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区级层面一级、二级响应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分管副区长);三级响应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同时报总指挥。因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请示,后续可再办理补签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