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赋权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黄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赋权事项清单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事项领域:生态环境
二、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三、实施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区职能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经开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向经开区企业进行宣传;确定该事项具体经办人员,积极与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业务对接;依法依规指导企业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行备案,并留底备查。
六、责任追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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