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一、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环保厅、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3.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4.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5.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是否高效,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6.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7.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情况;
8.上级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五、考核的基本程序是:各科室、二级机构就本年度政府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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