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为全面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保证局机关规范有效地实施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有效地促进我局的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群众多办实事好事,特制定以下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职责
1、监督检查全局工作人员政务公开情况;
2、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行为的反映、举报;
3、调查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监督内容
1、未按局政务公开的期限办理有关事宜的;
2、违反廉政建设的;
3、未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和举报电话的记录工作及未按时向领导汇报的。
三、监督方式
1、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本局监督电话:8532643,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2、内部自律制约
严格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严肃人事纪律,经常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政风建设。
四、违纪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制
1、公开违纪投诉电话:8532643,局监察小组负责接待,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处理违纪投诉;
2、根据违反政务公开情况分别作出责令责任人向当事人或单位赔礼道歉,公开检查,相应范围内通报批评,调岗等处理;
3、对违纪者视情减发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
4、对违纪严重者,按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
5、对违纪政务公开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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