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6555886/202306-0001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3-06-15
发布机构: 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6-15
生效日期: 2023-06-15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市监〔2023〕67号 词: “个转企”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执行黄山区“个转企”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15 16:27 信息来源: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1号)精神,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激励“个转企”意愿,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执行“个转企”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条件

个转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已经依法登记;

(二)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三)未发生或已结清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四)无债权债务或个体工商户与债权人已达成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五)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应符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条件。

二、重点培育对象

根据我区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态,确定以下五类个体工商户为“个转企”工作重点引导培育对象:

1、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且具有较大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2、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品牌的个体工商户。

4、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

5、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需求,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三、优惠政策

1.新登记的企业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成立日期,可以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价值,并可将其字号置于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之前。(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可延续使用,免收各类换证费用。(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3.个体户升级为企业的,免费刻制5枚印章,分别为企业公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责任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区税务局)

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 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部门:区税务局)

6.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及一次性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技能提升补贴。依法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自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年内,按规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或失业保险金申领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支持“三首产品”。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生产企业奖励 5 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10.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1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一代信息产业项目,按照软件和设备投资额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当年投入使用的 ERP(企业资源计划)、SCM(供应链管理)、CRM(客户关系管理)、MES(生产信息化管理)等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项目,按照购买软件、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12.对新纳规的新开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免申即享”。(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