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叉车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草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叉车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保障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关于叉车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草案)》,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4月1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征集时间2025年3月3日-2025年4月1日
二、征集方式
(一)信函方式地址:黄山区综合办公区1号楼3楼;收件人: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0559-8539333。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472129199@qq.com。
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黄山区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叉车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保障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通过开展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岗位责任不落实、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无证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叉车使用未注册登记、未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三无”)的行为,增强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 114号)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工厂厂区(包括制造厂厂区、物流园区)内使用的叉车,包括开展租赁经营业务出租上述区域使用的叉车。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叉车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工厂厂区使用或租赁使用的叉车和作业人员必须“三证齐全”,即按依法取得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法定检验合格报告(有效期内)、作业人员(叉车司机)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租赁单位不得将未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的叉车出租工厂厂区使用。使用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建立叉车设备和作业人员工作台账,完善叉车安全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制定符合实际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定期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加强叉车使用环境的监督管理,规范叉车作业环境,在作业场所划出专门的叉车作业通道、明示行驶速度,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场(厂)内机动车牌照、警示标志、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对无法划出专门叉车通道的作业场所,作业时需采取必要的警戒和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严禁出现人车混行。
(二)严格开展叉车使用情况排查。各所要全面清查辖区“三区”范围内叉车数量、车辆信息和作业人员等情况,并建立基础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向叉车使用单位发放《叉车安全使用告知书》(附件1),叉车使用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尤其督促叉车使用单位使用或租赁已经注册登记且通过法定检验的叉车。督促企业配备数量足够的持证叉车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定期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严格实施叉车检验工作。及时沟通市特检中心,对市特检中心发现报告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问题、《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10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四)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对叉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规范使用叉车情况(包括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和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等)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要严格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采用执法手段推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可能造成事故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依规严肃惩治。
(五)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各所要按照“属地原则”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叉车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叉车和作业人员台账,推动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的叉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杜绝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工厂厂区内叉车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无证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四、整治时间及阶段安排
本次整治自即日起至 2025年 6月 30 日,分三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4月 30日)。各所要督促叉车使用(租赁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在用设备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问题隐患逐个制订整改方案,主动消除隐患和风险,做好整改闭环,同时要填写自查表并形成自查工作台账(详见附件2,3)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全面排查辖区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持证作业人员的底数,对未经检验合格和未办理使用登记及未持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依法查封设备,要督促使用单位认真整改,消除隐患。
(二)督促整改和执法检查阶段(月 1日至6月 1日)。
各所综合前期掌握情况、安徽省特种设备大数据信息化平台数据和企业上报自查台账,对辖区内的叉车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督查,特别是信息化平台显示报停或未办理使用登记、自查发现隐患问题未能完成整改、设备本身原因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等要重点检查,督促指导使用单位解决相关问题。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依法立案查处。
(三)巩固深化阶段(6月 1日至6月 30日)。各所对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隐患销号台账,定期进行整改复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同时总结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建立和完善叉车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迎接市局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叉车安全关系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各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叉车叉车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内容。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到人,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二)查清问题,消除隐患。各所要以解决问题为整治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使用“三无”叉车、违规行驶、违章作业等为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执法,采取有效措施,全力解决实际问题,消除叉车事故隐患。保证叉车安全使用。
(三)加强宣传报道,及时上报信息。各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叉车安全使用宣传活动,加强企事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突出加强事故案例分析和追责警示教育,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要督促叉车使用单位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在企业内张贴、分发叉车使用宣传画报和宣传册,提高企业职工和叉车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按规操作的安全意识,不断夯实叉车使用的安全基础。
各所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局特设股联系,请于6月30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1:《叉车安全使用告知书》
附件2:叉车安全隐患自查表
附件3:自查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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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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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印发 |
附件1
叉车安全使用告知书
场(厂)内叉车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叉车作业和安全管理,防范叉车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工厂厂区、物流园区的叉车属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叉车牌照后依法使用;叉车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叉车使用管理单位应对所使用的叉车安全负责。各叉车使用单位应配备叉车安全员、安全总监,依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符合实际的操作规程、划定行驶区域、设置限速警示标志等。对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新购叉车,需备齐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证书等),向黄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取得场车车牌并悬挂叉车上,方可依法使用。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的叉车。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性能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
四、叉车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叉车司机N1)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顶岗。叉车作业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风险或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处置并上报。
五、使用租赁叉车的单位,应对租赁叉车的使用登记证、车辆牌照、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以及叉车司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资料进行认真查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叉车,不得租赁使用;对无叉车操作证的人员,不得聘用。
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附件2
叉车安全隐患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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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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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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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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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机动车辆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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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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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记录 |
整改计划及措施(可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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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业人员 |
1、在岗作业人员有效证件;2、项目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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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记及检验标志 |
1、使用登记; 2、有效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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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本体 |
转向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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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驻车制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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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气、照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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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液压、提升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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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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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整车工作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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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观光车辆 运行环境 |
社会车辆交叉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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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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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维护保养 |
1、日维护保养记录;2、自行检查记录;3、全面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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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管理机构 |
□有 机构名称: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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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管理人员 |
□有 专职_人 兼职_人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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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员是否持证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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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
□已制定 □未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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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
□已制定 □未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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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已建立 □未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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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它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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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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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人申明对上述填写内容的真实情况负责。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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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自查工作台账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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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叉车型号 |
出厂编号 |
隐患问题 |
整改方案及期限 |
整改责任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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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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