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政府过程性、内部性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涉及过程性、内部性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涉及过程性、内部性审查的原则是“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各行政机关对可能涉及过程性、内部性的政府信息,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五、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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