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47538/202011-00050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1-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其他解读】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作者: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1-24 10:47 信息来源: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这条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理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是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其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