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社会公示制度
一、公示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策。
二、公示的内容
1. 区政府安全监管及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3. 部门职能及其科级人员的调整、变动情况;
4. 本地区安全发展规划;
5. 财政经费预决算报告;
6. 政府采购情况;
7. 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8.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9.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0. 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公示的形式
1. 通过政府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2. 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形式公开;
3. 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册等形式公示;
4. 其他公示形式。
四、部门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五、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六、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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