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47538/202309-0001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9-2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全)

作者: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27 17:03 信息来源: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黄山明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41003MA2UJ5****

法定代表人

*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黄山区)应急罚〔2023〕4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内容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金额(万元)

10

救济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黄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时间

2023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