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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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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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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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341003********3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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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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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黄山区)应急罚〔20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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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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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李*哲作为现场负责人,安装作业时不在现场,未对违章作业进行制止。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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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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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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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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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 |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黄山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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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24年01月30日 |

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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