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47538/202602-00010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2-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山天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2-02 09:42 信息来源: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山区)应急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黄山天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MA2WF5****)

地址:黄山区乌石镇太子桥D区13栋

邮政编码:245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桂*杰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655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2月4日上午,黄山天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童**等共5人在张家埂村农村污水整治秧田组标段施工现场进行污水整治管道沟槽开挖施工作业。10点02分,因开挖导致边坡松动,北侧土方迅速滑落坍塌,将童**掩埋致其受伤。经查,黄山天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黄山市黄山区财政局综合股,账号3400169630105035540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黄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