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0847538/202602-0001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2-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杰)

作者: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2-02 10:05 信息来源: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山区)应急罚〔2026〕2号


被处罚人:桂*杰 性别:男 年龄:36

身份证:34100319***2242816  邮政编码:245700  联系电话:1366559****

家庭住址:黄山区乌石镇夏村村大同村民小组**号

所在单位:黄山天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员

单位地址:黄山区乌石镇太子桥D区13栋

违法事实及证据:作为黄山天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全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现场资料,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黄山市黄山区财政局综合股,账号3400169630105035540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黄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黄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