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规划依据、条件、程序(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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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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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规划 |
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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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1.准备责任: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建立组织、确定人员、拟定编制方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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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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