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
黄交易中心〔2022〕16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市集采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现将《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管理制度》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1月21日
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含开放对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 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通过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运行
第七条 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系统。纳入系统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需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第三章 平台服务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第十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需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黄山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依法建立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如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黄山市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黄山市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黄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在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黄山市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黄山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