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144/202402-00006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黄山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4-02-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区税务局局长黄健解读】出租地下车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作者:黄山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2-02 09:39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黄山区税务局 阅读次数:

解答: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