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6144/202505-00004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黄山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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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局局长黄健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作者:黄山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5-12 16:10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黄山区税务局 阅读次数:

解答: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